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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7-4-23 浏览:次 字体:[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近日联合发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 资本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标志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利益方面得以进一步实现。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下发了建立、规范、完善我国矿业权市场的一系列财政政策和规章制度。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减免和转增国家资本等进行了规范。同时,为统一核算探矿权、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财政部专门制定了有关规定。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发布实施,形成了我国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的财政政策体系。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作为矿产资源的派生物,探矿权和采矿权也属国家所有,国家享有财产收益权。同时,国家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主要投资者,享有投资收益权。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有关矿业权市场的一系列财政政策和规章制度,对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并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同时增强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财产意识。二是有利于建立和培育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矿业权市场,促进矿业权的合法流转和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三是有利于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推进和加强地矿行政工作,促进对外开放,推进地质勘查和矿业发展。四是有利于约束地矿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行为,保证依法行政,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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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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