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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首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出台
2007-8-3 浏览:次 字体:[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近日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获得通过,这是安徽首个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开采也日益加剧,在此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遭到破坏,大量土地被占用,矿区周围水体被污染,地下水均衡系统被打破,地貌景观被改变,并引发地面塌陷,山体开裂、崩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给矿山企业和当地人民群众带来极大危害。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止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徽省开始立法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保护。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申请采矿的、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采矿权人还要依法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对采矿破坏的地质环境负责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方案治理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被吊销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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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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