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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关注:国家扶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扩大
2008-2-22 浏览:次 字体:[ ]

  根据中国政府网近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家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将扶持对象由过去的“4050”人员扩大为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通知扩大了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企业范围,明确规定,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保补贴;调整了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政策,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

  根据通知,就业援助对象还扩大到资源枯竭或经济结构调整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

  按照《通知》规定,将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范围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扩大到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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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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