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公布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方法

发布时间:2008-01-16 00:00:00   编辑:石材网

月计薪天数调整为21.75天

工作:20.83日/月 计薪:21.75天/月

由于法定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近日,劳动保障部公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将月计薪天数由原来的20.92天调高至21.75天。

据劳动部门介绍,月计薪天数和工资折算的调整,对于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的影响有限;在月薪固定的情况下,对于个人收入也不会产生多大影响。至于对加班费等收入的影响,要待通知转发各地后,由各地出台具体执行方法作规定。

新文件下发后,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石材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互联网

更多一手石材新闻, 微信公众号“石材网石图APP”关注获得

免责声明:

凡标注来源本网的新闻转载时,请注明来源"石材网www.stone365.com",其他部分转载新闻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作者一周内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