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森林公园可由个人投资经营

发布时间:2004-11-23 00:00:00   编辑:石材网

云南省昆明市近日出台加快林业发展的政策,其中明确规定:鼓励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放宽林业投资主体,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凡有能力的,不论农户、城镇居民或干部职工,都可以参与林业开发。

政策规定,逐步将国有林场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实行分类管理。前者纳入公益事业单位,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由同级政府承担,后者推行企业化管理,在保护生态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森林公园可经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采取拍卖、招投标等方式,将经营权出让给企业、组织或个人。

今后,公益林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已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各级政府以多种形式对林业投资者给予补偿,同时建立低利率、长周期的林业贷款制度,社会各界投资营造商品林者,享受金融部门的信贷优惠政策,对于获得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速生丰产林造林项目,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

严格执行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对抚育间伐胸径在10厘米以下的林木和农民在自留地、非基本农田的承包耕地、田间路边、房前屋后和庭院内自种林木的采伐销售,培育和生产林业生态建设造林使用的苗木销售,免于征税。对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人工商品林生产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额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更新造林和森林管护。

商品林由林木所有者或经营者自主经营,企业或个人投资营造的人工短期工业原料林,采伐指标实行单报单批,人工培育的珍贵用材林,按商品林管理。自留山上农户栽种的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农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林地管理,不需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水土流失严重地区采伐需报县级林业行政部门备案。

昆明日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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