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陕西省发布《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4-13 21:30:59   编辑:石材网

2018年4月2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发布了《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4月2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陕西省西安市劳动南路180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规划处(邮编710082),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xlsks@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附: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矿山是指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行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矿山,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特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在建、生产矿山的采矿权人应当按本办法建设绿色矿山。


第二章  绿色矿山建设


第四条  绿色矿山建设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绿色矿山建设情况作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内容之一。新建矿山在新立采矿权出让过程中,出让机关应对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矿山企业应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生产矿山要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五条  矿山企业要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规范管理,推进科技创新,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促进矿区和谐等社会责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建设绿色矿山。


第六条 建设绿色矿山应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等工作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实施方案编制。应建矿山可自行编制实施方案,也可委托具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资质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参考编写提纲编制(详见附件1)。

新建矿山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本办法施行前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应建矿山,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工作。

(二)实施方案备案。采矿权人应将实施方案及电子文档送矿山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在每年 6 月20 日前将上半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12 月20 日前将全年实施方案的编制备案情况上报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  绿色矿山建设期原则上为三年。矿山企业应在建设方案实施期内,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绿色矿山建设期超过三年的,应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绿色矿山申报与评估


第八条  创建我省绿色矿山,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2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与环保责任事故;

(三)未被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经改正后移除的除外)或严重违法名单;

(四)在土地矿产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等工作中,未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整改已到位。


第九条  绿色矿山申报程序。


(一)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或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进行自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评估报告。

(二)市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按照我省绿色矿山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并出具第三方评估意见,得分在85分以上的,经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本市绿色矿山建设名单,汇总上报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县开展第三方评估的有关规定由市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并随机实地抽查部分矿山后,提出拟列入我省绿色矿山名单,向社会公示。大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50%,中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20%,小型矿山抽查比例不低于10%。

(四)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国土资源部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通过绿色矿业发展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五)由采矿权发证机关向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企业授予“绿色矿山”牌匾。国土资源部发证矿山企业由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牌。


第十条  受理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4月和9月。


第十一条 申报验收材料。

(一)绿色矿山申报表;

(二)绿色矿山建设自评估报告;

(三)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

(四)反映创建工作情况的台帐、图片和影像材料等;

(五)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申报材料电子版光盘。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绿色矿山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给予半年的整改期;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绿色矿山称号。

(一)绿色矿山应在开展复查工作的前六个月,向矿山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绿色矿山复查申请材料,包括复查申请、申报表、文字总结、相关附图、照片、有关证明材料及光盘等。

(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第九条规定的程序,于每年4 月和9 月对申请复查的绿色矿山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命名单位撤销其绿色矿山称号:

(一)矿山关闭、破产的;

(二)绿色矿山经复查且整改后仍未达到建设要求的;

(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地质矿产、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保留绿色矿山称号的。


第十四条 被命名的绿色矿山,如发生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法、开采规模、企业分立或合并的,应参照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复查;如发生变更名称、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等情况,采矿权人应及时向负责授牌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五条 新建矿山未履行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绿色矿山建设任务的,相关采矿权审批部门按规定及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生产矿山不按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未按备案的实施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不予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矿区范围扩大、生产规模提升等采矿权登记事项,限制申请各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凡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可享受《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 质监局 银监分局 证券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7〕78号)及有关法规文件的鼓励、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度组织评选绿色示范矿山给予表彰奖励,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八条  充分发挥地方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技术支撑作用,强化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绿色矿山企业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重大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风险事件申诉-回应机制,及时受理并回应所在地民众、社会团体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4月2日



来源:陕西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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