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一采石场老板涉嫌非法采矿被刑事拘留

发布时间:2018-07-02 15:35:11   编辑:石材网

石材作为建筑重要原料之一,广泛应用于室内外装饰和土木工程、公共设施建设。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社会上却有一些人受利益驱使,不顾国家法令三令五申,擅自非法采矿。

近日,龙口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取证,依法刑事拘留了一名涉嫌非法采矿违法犯罪嫌疑人。

经查,招远市张星镇村民郭某某于2017年4月承包龙口市北马镇某村一处采石场,从5月份开始从事石材开采作业。由于建材市场对石材需求量日益增加,郭某某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在开采作业期间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石材3780立方米;其《采矿许可证》于2017年12月30日到期后,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仍然继续石材开采作业,擅自非法开采石材6879立方米。


发现其非法开采活动后,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于今年4月19日、4月29日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6月12日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但郭某某对此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截止案发,郭某某非法采矿总计10659立方米, 经龙口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石材市场批发价值为5329500元。

6月25 日,龙口市公安局对郭某某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立案侦查,组织民警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明确案件侦查突破方向。为了获取充分证据,北马派出所办案民警多次实地到采石场所在村调查走访取证,并积极协调国土、物价部门对相关证据进行依法认定,全面掌握了郭某某非法采矿犯罪事实。


6 月27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对涉嫌非法采矿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民警普法: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龙口市公安局北马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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