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规发展进程

发布时间:2004-08-25 00:00:00   编辑:石材网

1980年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
这是中国关于保护市场竞争的最早的行政性法规。这个规定指出,“在经济活动中,除国家指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专门经营的产品以外,其余的不得进行垄断,搞独家经营”,“开展竞争必须打破地方封锁和部门分割。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准封锁市场,不得禁止外地商品在本地区、本部门销售”。
1988年提出《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暂行条例草案》
1990年11月发布《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指出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产品,工业、商业、物资等部门的企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购所需产品,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设置障碍,加以干涉。
1993年9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6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1994年5月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
小组成员来自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法规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司。
1997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14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97年和1999年期间连续三年举办国际研讨会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与中国反垄断法起草小组就当时的反垄断法草案逐条进行过讨论。
1999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也有禁止串通投标、招标的规定。
2001年发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002年2月26日公布的中国反垄断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有8章58条
2004年年初出台《制约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明文禁止: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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