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发布时间:2004-09-06 00:00:00   编辑:石材网

(1)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凡使用这种信用证,必须在该证上注明“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字样,并载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文句。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00号出版物)》第7条C款的规定,“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为可撤销的。”

(2)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信用证相反,它是指开证行对其所开出的、在有效期内可以不经过受益人和其他当事人同意,也可在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情况下,有权随时作出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凡使用这种信用证,也应在该证上注明“可撤销”(Revocable)的字样,或载有开证行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的文句。

这两种信用证,就其保证付款的性质而言,相差甚远。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要比可撤销信用证大得多,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使用。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的收款保障虽然比不可撤销信用证小得多,但仍为资本主义市场所使用,原因在于:便于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备货制单;为受益人提供融通银行资金的可能性;并不是所有的可撤销信用证都会被撤销,而且一经银行议付,则不能撤销。但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不接受这种来证。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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