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浙江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

发布时间:2004-09-10 00:00:00   编辑:石材网

浙江省地税局近日发出通知,从10月1日起,浙江将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建筑用石资源税,开采建筑用石的企业将缴纳每吨0.5元~3元的税款。

浙江省决定开征的这个新税种面向的纳税人是在浙江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具体适用的资源税税额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实施细则》统一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浙江省地税局备案。除建筑用石外,对《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浙江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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