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出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发布时间:2004-10-15 00:00:00   编辑:石材网

近日,陕西省榆林市政府颁布了《榆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该办法对建设项目审计的管辖、范围、程序、内容及审计结果处理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对本市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以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自筹资金,政府组织或批准组织的集资、筹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捐款、赠款,国债及其他国家建设资金的基建、技改、装饰等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供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不受管辖范围限制,都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中央及省住市、县单位列入地方投资规模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基建项目,由审批项目开工的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办法规定,市审计机关对1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县区审计机关对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的资本金落实、建设资金筹集及前期准备工作进行开工前审计,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概算批复后、项目开工前,申请实施开工前审计。未按期履行开工前审计的,计划、财政、建设等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及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手续。审计机关对投资额较大、建设期较长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概预算执行中期审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概预算审批、项目执行、建设规模及投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供等的招投标和承、发包的合理性、有效性;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成本及财务收支和核算情况;建设项目税费缴纳情况;工程结算、决算情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办法特别强调,社会中介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可通过建设单位委托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但必须向审计机关申报同意后,方可实施,审计结论报审计机关查证认可后生效。 

办法还重申了国家对建设项目审计处理处罚的有关规定,明确提出,建设单位未按期履行开工前审计的,依照审计署等国家六部委《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处以投资额1%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申报竣工决算审计而擅自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依照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违反国家投资政策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罚款由建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列入建设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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