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港口产业向外资民资开放
发布时间:2004-11-30 00:00:00 编辑:石材网
从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获悉:《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明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规定》共24条,规范了辽宁省港口的管理、规划编制、岸线使用、基础设施建设、港口费收等内容,还明确规定:“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港口工作,其所属的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全省港口的管理工作”。
据悉,自1993年起,辽宁省交通厅便着手有关工作,并于2002年10月完成了《辽宁省港口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为《规定》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去年10月以来,辽宁省人大、省政府将其纳入2004年立法计划,指出其起草工作应遵循“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和“三个有利于”,即一要有利于港口企业的良性发展,二要有利于市场规范运行,三要有利于政府的规范管理的原则,抓紧进行。
经过对省内各市港口管理部门和港口企业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听取省人大、省政府意见,向交通部水运司汇报并听取修改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等程序,九易其稿,终获通过。
辽宁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有关人士说,《规定》的出台,不仅使全省港口管理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还将进一步推动辽宁港口快速发展,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提供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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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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