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拉尔火车站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火车站道路工程花岗岩边石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11-08-04 00:00:00   编辑:石材网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受火车站工程指挥部的委托对其所需花岗岩边石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火车站道路工程花岗岩边石采购

二、采购人:海拉尔火车站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

三、采购代理机构: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四、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五、花岗岩边石规格及数量

六、竞标人资格要求: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投标企业营业执照。

3、投标企业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

4、委托代表投标时法人代表授权书。

5、交纳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证。

七、交 货 期: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货。

八、交货地点:海拉尔火车站施工现场

九、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30%,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后付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十、请各投标人将格式、内容相同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的一份“开标一览表”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单独递交。

十一、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8月8日下午17时。

谈判时间:2011年8月9日上午9:00分。

谈判地点: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

十二、投标保证金:竞标人需缴纳贰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不收取任何形式的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汇款账户:

户        名: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   户   行:工商银行营业部

帐        号:0607030109024903788

十三、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大街30号(呼伦贝尔市财政局办公楼)

邮政编码:021008

联系电话:0470-8217850

传真:0470-8252103

联系人:李春林、李兰波

采购单位联系人:魏贤伦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0470-8220728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1年8月1日

第一章  谈判人须知

一、说  明

1.适用范围

1.1本采购文件适用于本邀请书中所述项目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采购。

2.定义

2.1 “采购人”是指:海拉尔火车站改造及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

2.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呼伦贝尔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2.3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

2.4 “供应商 ” 是指: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招标(谈判等)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3)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称为投标人。

2.5 “中标人”是指经谈判小组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 “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货物等。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3.2 “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其中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谈判等)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  交货方式

安装及交货(交付使用)时间: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到货

地点:海拉尔火车站施工现场

6、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付30%,货到后经验收合格后付60%,剩余10%作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二、谈判文件

1. 谈判文件的构成

谈判文件由下列文件构成:

(1) 竞争性谈判公告

(2) 谈判人须知

(3) 采购内容与技术要求

(4) 谈判人资质证明及相关文件要求

(5) 谈判文件格式与要求

(6) 评审方法、步骤、标准

2. 谈判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2.1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递交响应性文件的截止时间相应和谈判时间顺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竞争性谈判文件收受人。

2.2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

2.3采购代理机构视采购具体情况,可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之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响应文件收受人。

三、谈判文件编写

1.谈判文件的编写

1.1要求

谈判人应仔细阅读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使谈判对谈判文件能够做出实质性的响应。否则,谈判为无效谈判。

1.2 谈判人编写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中文书写。如果谈判文件或与谈判有关的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谈判人应将其译成中文。

1.3谈判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报价与结算均使用人民币。

1.5谈判文件及资料无论谈判人是否中标,均不予以退还。

1.6谈判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但谈判报价以谈判后确定的最终报价为评审依据。

2.谈判文件的组成

谈判文件由1份正本、 4份副本组成。具体内容如下:

(1)谈判文件封面。

(2)谈判书。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开标一览表。

(5)分项报价明细表。

(6)设备备品、备件明细表。

(7)无偿优惠情况表。

(8)产品销售授权书。

(9)售后服务承诺。

3.谈判文件格式

谈判文件统一按A4规格打印并牢固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和页码,页码应连续。

4.谈判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4.1谈判人应在每一份谈判文件上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必须用永久性字迹填写和打印,副本可用复印件,如出现差异,以正本为准。

4.2谈判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及其各项内容须由谈判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以下简称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4.3除谈判人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谈判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旁边签字盖章才有效。

4.4谈判文件因字迹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谈判人负责。

5.谈判报价

5.1  谈判人应按谈判文件 “谈判一览表”要求的统一格式填写,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装订到标书中。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被视为废标。

5.2谈判报价应包括采购人对招标货物(服务)验收完成投入使用前的所有费用。

5.3谈判报价均以人民币计算。

5.4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采购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5.《投标分项报价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 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2) 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价格中;

3) 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

5.6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5.7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6.备选方案

6.1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7. 谈判文件从开标之日起,谈判有效期为60个工作日。

8. 谈判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8.1谈判人应使用密封袋将谈判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标明谈判人(企业)名称、谈判编号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

8.2每一密封条注明“于 2011 年 8 月 9 日 上 午 9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9.谈判文件递交

9.1谈判文件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委派专人递交。

递交地点:  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室

递交时间: 2011 年 8 月 9 日上午 9 时。

9.2因谈判文件的修改推迟谈判截止日期时,集中采购机构将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网上公告的形式通知谈判人,谈判人按修改通知规定的时间递交。

9.3 集中采购机构拒绝接收在谈判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的谈判文件。

10.谈判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0.1谈判人在谈判文件要求提交谈判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谈判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10.2谈判人对谈判文件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准备、密封、标注和递送。

10.3谈判截止日期后不得修改谈判文件。

10.4谈判人不得在开标后,谈判有效期满前撤回谈判文件,否则将没收其谈判保证金。

四、谈判程序及内容

1.成立谈判小组

1.1在谈判前一天,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依法组建谈判小组。

1.2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作为谈判小组组长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3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按规定程序递交谈判文件后,谈判小组对谈判人递交的谈判文件统一开启。

2.谈判小组采用集中、封闭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

谈判前,招标采购单位应向谈判小组成员宣布和印发谈判纪律和谈判工作规则,并遵照执行。谈判小组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

3.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供应商,谈判现场递交文件

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公布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的名称及价格,招标工作人员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4.谈判小组对所有响应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谈判小组从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未交谈判保证金的,或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法定代表或其委托授权人身份与响应文件不符的、或未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盖章的,或不具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或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产品销售授权要求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无效响应文件。对无效响应文件须由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复核确认。确认为无效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予进行谈判。

5.谈判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谈判,谈判人即失去参与谈判的权力。

5.1未提供谈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5.2资质证明文件不全,或重要证明文件过期失效的;

5.3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

5.4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5.5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5.6谈判产品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5.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8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5.9无谈判有效期或谈判有效期不足的;

6.谈判

6.1第一轮谈判

6.11谈判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文件从商务、技术参数与规格型号、性能与质量、功能或整体方案、售后服务、供应商和制造商资信、相关业绩、执行合同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与评价,了解和掌握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响应程度,做好谈判准备。

6.2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谈判小组成员集体从以下几方面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6.21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

6.22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没有提供具体规定要求或者表述不清楚,造成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此项要求模糊不清或理解上有差异的条款或事项;

6.23需要质疑、询问供应商的事项;

6.24价格谈判;

6.25其它需要谈判的事项。

7.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澄清或修正

7.1根据第一轮谈判掌握的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7.2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谈判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3响应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密封送交谈判小组,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第二轮谈判

根据澄清或修正的情况和谈判的需要,可继续进行有关事项和价格的谈判,直至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

9.最终报价

9.1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达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统一拆封,现场公布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

9.2供应商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为自动放弃评审资格。

9.确定成交供应商

10.1通过谈判、澄清,在满足竞争性谈判文件全部条款的基础上,谈判小组按照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报价相同时,质量优者优先,报价和质量均相同时,服务好的优先,谈判小组按排列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谈判报告。

10.2最终报价均超过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谈判活动终止;

10.3在推荐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其次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10.4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1.公告谈判结果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招标采购单位将采购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称和成交价格等规定内容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公告期7个工作日。

12.发出成交通知书

谈判结果公告期满无异议后,招标采购单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3.签订合同

13.1采购人、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确定的事项,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3.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排位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13.3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采购人或招标采购单位的报告审核属实后,应当对成交供应商进行不良记录,并对其作出一定期限内取消参与政府采购资格的处罚,且扣罚投标保证金,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成交供应商应当赔偿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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