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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第4天!浙江省矿山 “大事儿”!

发布时间:2025-06-04 14:20:40   编辑:石材网

近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新规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其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实施,《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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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绿色矿山定义

矿山建设有章可循

《办法》对绿色矿山给出了清晰定义,即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采用先进工艺、装备,突出生态优先、科学开采、节约高效、绿色低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协调,具备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低碳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山管理规范化、企业运营数智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特点的矿山。这一定义为矿山的绿色建设指明了方向。对于矿山企业而言,意味着在开采、加工等各个环节都要遵循绿色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多部门协同联动

共促矿山绿色发展

根据《办法》,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经信、科技、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能源、林业、金融监管等多部门,建立起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建设、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社会监督的绿色矿山管理机制。在矿山管理方面,各部门职责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制度,监督资源开发与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监管矿山粉尘防治等,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实地核查和出入库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和尾矿的生态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督企业落实安全设施  “三同时”,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多部门协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了矿山向绿色转型。

严格建设与评估管理

提升矿山建设质量

《办法》规定,新建、改扩建、生产的矿山(证照合法有效、近3年内正常生产、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低于1 年)应当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且新建、改扩建、停产矿山应当在正式投产或者复产后 6  个月内建成绿色矿山。矿山企业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指标要求、进度安排和资金预算等。同时,省自然资源厅建立全省统一的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库和评估专家库,对矿山企业进行严格评估。矿山企业需对照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自评估达标后,经县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复核,再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第三方评估。评估通过后,征求省生态环境、省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意见,无异议后向社会公示,最终纳入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这一系列严格的建设与评估管理流程,确保了矿山绿色建设的质量。

实施动态名录库管理

激励矿山持续改进

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已入库的省级绿色矿山每三年实地核查一次,若存在《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证照不齐、过期或者被吊销,擅自改变开采方式,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事件等  12 种情形之一的,将予以公告出库。被移出省级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自出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申报省级绿色矿山,期满后按要求重新申报。这种动态管理机制激励矿山企业持续改进,保持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出台支持政策

助力绿色矿山发展

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矿山企业将享受多项支持政策。在年度矿业权人信用等级评价中给予加分;在矿业权出让、整合及办理建设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时依法依规予以支持,符合协议出让情形的矿业权,允许优先以协议出让方式有偿出让给绿色矿山企业;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由所在县(市、区)统筹安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优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可享受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税收优惠等税收政策。这些支持政策将有力推动矿山企业积极投入绿色矿山建设。

《浙江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的出台,从建设标准、部门协同、评估管理、名录库动态管理到支持政策等多方面,为矿山的绿色发展提供了全面且有力的保障,将促进浙江省行业朝着更加绿色、低碳、高质量的方向迈进。


来源:中国砂石骨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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