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一石材厂乱排污水,被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9-08-12 15:49:34   编辑:石材网

宁德市福鼎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

闽宁环罚〔2019〕175号

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投资人:曾*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70534601XY;地址:福鼎市点头岐尾工业区):

你厂环境违法一案,福鼎生态环境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4月15日,福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厂加工石材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外河道。经监测人员对你厂大锯操控室门前排污沟、厂外终端排污沟石材污水进行采样送检,上述两处污水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3432mg/L、752 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排放标准(悬浮物:70mg/L)。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鉴于此,福鼎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5月16日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7号),责令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
2019年6月18日,福鼎生态环境局依法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30号),明确告知你厂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2019年4月15日、2019年4月30日你厂提供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厂法律上的主体身份;
2.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
3.2019年4月15日你厂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受托人身份合法;
4.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废水采样现场记录表》证明检查时你厂正在加工生产以及监测人员现场对你厂大锯操控室门前排污沟、厂外终端排污沟的水样进行采集;
5.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向外环境;
6.2019年4月19日福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9)第56号]证明你厂大锯操控室门前排污沟、厂外终端排污沟石材污水的悬浮物浓度分别为3432mg/L、752mg/L;
7.2019年5月16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厂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7号);
8.2019年6月18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厂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宁鼎环罚告字〔2019〕30号)。
你厂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于2019年6月18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局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厂委托福建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巫利纳参加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意见:1.将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存在错误。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和福鼎市点头协升石材厂两厂相邻而建,两厂之间没有围墙,容易混淆,执法人员检查的对象是福鼎市点头协升石材厂,排放废水的是福鼎市点头协升石材厂而不是福鼎市点头隆胜石材厂;2.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是曾仁龙违心的阐述。
对你厂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经我局2019年7月23日集体研究后认为:1.经调查,福鼎市点头协升石材厂已于2003年1月15日注销,该主体已不存在;2.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均由曾仁龙提供或签字确认,你厂在听证会上提出的辩解意见与曾仁龙自认的意见相矛盾,却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实。综上,对你厂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相关规定,对你厂的违法行为,责令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鼎环责改字〔2019〕17号)的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福鼎市工商银行营业部或者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缴纳罚款。
在缴纳罚款后,你厂应将行政罚款收据第四联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生态环境局或者福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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