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非法采矿开办石厂采石从事石碑经营被批准逮捕

发布时间:2019-12-23 17:50:34   编辑:石材网

【关键词】

认罪认罚生态修复 取保候审 缓刑帮助企业发展

【要旨】

对于涉及民营小微企业家犯罪案件,根据事实、法律和认罪态度,符合取保候审规定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从宽处理,并支持企业积极修复生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田某投资300万元开办石厂采石从事石碑等产品生产经营,并以个人独资方式登记注册为微型企业。但该企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备案的情况下,购进切石机、行车等,并在务川自治县砚山镇大桥村大坡组石院子非法采石。经鉴定,务川自治县灯灯青石厂无证开采造成石材资源损失量为7302㎡,其所造成的破坏价值为273825元。田某于2018年12月21日被批准逮捕,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1日以田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办案方法与办案效果】

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到实地查看因开采矿石造成的滑坡情况并咨询相关鉴定机构意见,充分听取当地政府对生态修复的情况介绍,并结合到案件情况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督促当事人缴纳土地修复金27.4万元,并就后期生态修复事宜对田某某进行了督促谈话。由于田某某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土地修复金等情节,并愿意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后续生态修复,遂对田某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便利其处理工人工资、出售剩余石材、修复生态等,避免因办案搞垮一个企业。对田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田某某继续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11万元。2019年8月8日,田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已生效。

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按省院有关办理涉企案件规定对田某进行回访,了解到其希望继续加工石材、以及现有石材无法销售等实际情况,主动帮助其对接镇政府,建议镇政府帮助田某销售已加工好的石材,以便田某有能力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后镇政府回复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已帮助联系田某与买家签订了石材销售协议,所得款项将由镇政府代收冲抵生态修复费用。

【指导意义】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田某作为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在被依法羁押后,企业处于停产状态,工人工资没有支付,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人就业收入。务川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考虑到犯嫌疑人田某本次作案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小微企业家身份,征求地方政府意见后,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督促其开展生态损失赔偿,登记备案并办理采矿许可证,同时建议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使得田某企业得以继续经营,工人继续就业,以实际行为践行了中央“守好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的要求。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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