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成品石材 获刑半年
发布时间:2016-06-15 08:50:42 编辑:石材网
手头拮据,竟想起了盗窃石材牟利。日前,绥德县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予以宣判,马某获刑半年,并处罚金2000元。马某今年39岁,2014年9月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7月17日晚23时许,马某驾驶陕K车牌的五菱面包车,在绥德县商贸城南偏门深圳三丽石材门市盗窃成品石材6块。
2014年8月1日凌晨5时许,马某驾驶五菱面包车,在绥德县亚利石材门市盗窃成品石材7块。2014年8月3日凌晨3时许,马某在绥德县亚利石材门市盗窃成品石材2块。经绥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成品石材价值共计4585元。破案后部分被盗石材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盗窃总价值为人民币4585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马某能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莫贪小利,不义之财不可得。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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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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