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山“分蛋糕”式开采现隐忧,广西贺州大理石矿采矿权租赁惹争议

发布时间:2017-12-04 16:21:17   编辑:石材网

近期,广西贺州国有矿山高乐大理石矿采矿权出租引发争议。记者调查发现,采场出租手续不完善、对承租人监管不严及矿地关系紧张等是引发矛盾的主因。这一事件背后更值得关注的是,国有矿山“分蛋糕”式出租开采带来的隐患,以及如何发挥市场对国有矿山配置的作用。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高乐大理石矿中段3个采场采矿权租赁一事,引发了外界“涉嫌违法违规操作”“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等置疑,多家网站转载并持续发酵。

4月18日,记者来到事发地走访调查。贺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在矿山延续、变更登记中,该局均依法依规办理,并无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对采场出租存在的手续不完善问题,该局已责成采矿权人整改完善,并加强对采矿权承租人的监督管理。为回应外界置疑,记者相继走访多家单位进一步求证,试图澄清事件真相。

回应

采矿权依法审批租赁手续不完善

石材是“广西东大门”贺州市的支柱产业,包括大理石综合开发型加工制造、碳酸钙新材料、人造岗石等,年产值超过150亿元。特别是拥有华南地区最大的白色大理石矿山资源,使地处偏远的贺州市备受关注。

高乐大理石矿区位于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望高镇新联村境内,面积约0.45平方公里,是一座拥有25年开采历史的国有矿山。矿权最早于1992年依申请在先的原则审批设立,由钟山县原土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钟山县石材开发加工总公司。

2000年后,该矿山采矿权证改由贺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和延续登记;采矿权人也因行政区域调整、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更名为贺州市石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隶属贺州市国资委监督管理。矿山目前使用的采矿权证经多次延续、变更登记后,有效期至2022年12月。

对于外界“采矿权审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质疑,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回应称,根据相关地质报告,高乐矿区累计查明大理石资源量(332)1143.724万立方米,属中小型矿山,在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批发证权限范围内,其矿业权的出租、抵押亦由该局批准。

据贺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东介绍,在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登记过程中,该局均按法定程序办理,未发现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矿区历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等规费,均已全部缴清。仅2015年,石材开发公司就向该局缴纳采矿权价款785.76万元。

不过,矿山的部分采场在出租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尤其是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据介绍,采矿权人没有按照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批复的8个采场进行租赁开采;在实施采矿权承租时,没有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开采矿区范围图等相关材料。

“这些问题被发现后,我们已经责成采矿权人整改、补办,并且在媒体报道后又重新进行了核查,目前相关手续已经报备完善到位。”何东表示,该局严格要求石材开发公司履行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明确已批准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承租人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办理出租手续。

无奈

国有矿山“分蛋糕”式开采现隐忧

外界对高乐矿区采矿权租赁的质疑,主要集中在A、B、C号采场的出租上,具体来说是在租期的一再延长上。为还原这一事件真相,记者调取了当时3个采场采矿权申请、出租的审批材料。

材料显示,2007年2月,石材开发公司与贺州市石牛塘石材公司签订了3份租赁合同,前者将高乐大理石矿中段A、B、C号采场矿业权出租给后者,租金为263万元(钟山县政府会议纪要表述已经过价值评估)。其中A、B号采场租期为2006年12月~2016年12月;C号采场租期为2002年12月~2016年12月。

2008年1月,双方又签订租赁补充合同,将3个采场的矿业权租期再延长10年,即从2016年12月延长至2026年12月,租金在原来基础上浮10%,达到289.3万元。争议的焦点就在采矿权租期延长上,网传仅此一项就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1亿元。

对此,贺州市石材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廖纪鹏认为媒体报道中的估算与事实不符,3个采场不仅没有这么高的价值,用现在的标准去衡量过去也是不科学的。“矿山开采投入大,风险也大,许多矿山在过去根本没人要,这是现在无法想象的。”廖纪鹏表示。

据了解,作为一个开采多年的国有矿山,高乐大理石矿区2016年的开采量达到18万立方米,开采规模在全国大理石矿山中也是相当大的。把矿区分成多个采场对外出租,是矿山设立以来长期形成的经营传统。最多的时候,矿山被分割切块成40个采场,出租给十几家公司开采,无形中给矿山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隐忧。

“石牛塘公司建有一个板材加工厂,是当时实力最大、经营最好的企业,我们把采场租给他们是情有可原的。但该公司没有处理好与其他承租人和当地老百姓的关系,经常有人投诉。”廖纪鹏认为,矿地关系紧张才是采场租赁引发质疑的主要原因。

对矿区“分蛋糕”式出租开采的运营模式,贺州市国资委副主任陈志坚显得很无奈:“10多年前,贺州石材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石材开发公司作为矿业权人,没有资金、技术和设备,无法自主开采,只能对外出租。”

他表示,矿山采场出租引发争议有很多历史原因,有地方政府行为因素,也有国有矿山经营的历史局限。作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对石材开发公司的运营模式以及过去签订的租赁合同,只能全盘承接过来,短时间内无法立即纠正。

反思

如何发挥市场对国有矿山的配置作用

矿山采场出租被质疑,个中因素极其复杂,特别是里面掺杂的历史原因、矿区不和谐等等一时很难说得清。然而,国有矿山分割成多个采场,全部以出租的方式交给多个公司开采,这种运营模式是否值得反思?如何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最大限度激发市场的主体活力,提高矿山开采的经济收益和社会效益?

对此,廖纪鹏认为,矿山采场出租是在长期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有它存在的理由。采场承租人作为民营企业,在经营运作上与国有矿山企业相比有其优势。当然,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的效益,进行股份制改造很可能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大方向。

陈志坚表示,作为国有矿山企业的监管部门,当然不希望把采场出租出去,而是希望企业能够自主经营,把产业链拉长拉大,通过自主开采、加工、销售,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收益、强化矿山监管的目的。不过他也坦承,这在短时间内是很难实现的,企业过去签订的租赁合同目前来看只能继续履行下去。“我们正在策划走出新的路径,比如成立石材物流中心,通过开发电子商务,实现石材产品的网上销售。”陈志坚透露。

据了解,为加强对矿山开采的管理,目前贺州局已将高乐大理石矿区的采场从40个整合压缩到16个,并督促采矿权人加强对承租人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何东表示:“对媒体反映的问题,以及矿业权审批、监管上存在的一些漏洞,我们决不回避,坚决及时整改完善,弥补不足,规范矿业权市场秩序,提高矿产资源监管水平。”

在采访过程中,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矿山开采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既涉及国有资产管理,也与矿区群众利益息息相关。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相关部门不仅要依法审批、严格监管,更要加强绿色和谐矿山建设,让矿山开采反哺当地百姓、造福矿区人民,为采矿营造良好的周边环境。

此外也有人提出,加强国有矿山企业改制已然迫在眉睫。作为国有矿山,如果把实业都转租出去,自己坐下来当“房东”,难免让承租者“反客为主”,既增加了监管成本,也很难激活市场的主体作用,到头来只能是“肥”了个体,“瘦”了集体。

实现从“包租婆”到“掌门人”的转变

广西贺州高乐大理石矿区采场租赁一事,一些媒体报道时都把关注的焦点放到“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上。而记者调查采访发现,比这更挠头的则是矿山的经营管理模式。

一家拥有25年历史的国有矿山开采企业,从始至终没搞过开采,把矿山分成多个采场全部出租出去,这种“分蛋糕”式的开采,多少让人有些意外,这也让记者在采访和实地查看过程中,对国有矿山企业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倾注了更多的关注。

过去,贺州高乐大理石矿并不好出租,一是有实力的企业少,二是开矿的风险大,很难找到合适的承租者。在这种情况下,分矿段出租开采是很无奈的选择。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有矿山开采企业改革的步伐如何才能跟得上?

有人说,以租赁方式进行矿山开采,这里面有它存在的理由和历史必然性;也有人说,对国有矿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才是未来发展的大方向。

这些说法都有道理。作为国有矿山企业,不应只满足于当“包租婆”,而应着眼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调动市场的积极因素,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利用,当好资源开发利用的“掌门人”。

整合即优化,整合即效益,整合即集约。对国有矿山企业来说,需要的正是整合优化、改革创新的勇气。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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