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联石材商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0-02-03 00:00:00   编辑:石材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材商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推动“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深入实施,促进石材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石材行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石材商会专家委员会由国内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下将按不同专业领域组建专家委员会(或专家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在业务上受中华全国工商联指导,在石材商会领导下,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从事全国石材行业的技术咨询和顾问服务工作。专家委员会坚持“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为企业创新服务”的宗旨。在研究制订科技发展战略、研讨技术发展途径、确定技术攻关重点工作中发展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传统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石材行业科技技术发展。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为了推进石材行业科学发展而建立的全国统一授权和管理的专家平台,在指导思想上提倡服务意识、市场意识、法治意识和改革意识,通过开展多方面的专家服务工作,成为按市场经济法律运行的专家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任务

第五条 了解、掌握和研究石材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及时向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第六条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石材商会的安排和授权,参与研究和制订石材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年度科技计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重大工程项目及其规划设计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的审查。

第七条 在石材商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人才战略、专利战略和技术标准战略”。结合本行业的实际,从人才培训着手,逐步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全行业科技创新人才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协助业内相关技术机构建立和完善本行业的技术标准体系、技术法规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行业标准化、产品质量认证和检验,企业资质评审等方面的顾问咨询作用。

第八条 继续保持并不断拓展石材商会和业内相关技术机构的技术合作,逐步开展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充分发挥专家委员会在行业内的整体优势,形成智力合力,为提高本行业的整体竞争力服务。

第九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专家委员会承担相关政府部门委员会的专项工作,并可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接受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企业、用户的委托,承担相关业务、技术的顾问、咨询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应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石材业商会会员单位、石材行业相关的情报、设计、科研、检测、院校等技术机构,具备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本行业业务,热心公益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有参政、议政能力,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或退休科技人员为主体。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5-25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专家委员会的组成方案由石材商会秘书处提出。本人自愿并填写专家委员会专家登记表,经石材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本专家委员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专家委员会在石材商会秘书处设专家办公室,专家办公室是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专家委员会可设置若干个专业组,分别负责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每个专业组一般由3-4名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作风正派、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 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在本专业范围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愿为石材行业发展服务;

(三)、 获得相应的国家优秀项目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在石材行业业绩突出、资历深、威信高;

(四)、 身体健康,年龄适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由石材商会聘任并颁发聘书。接受聘任的专家,将自动成为石材商会的个人会员。

专家委员会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专家委员会专家中,不履行专家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专家组成员,经主任委员办公会批准,予以解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末检查、总结制度工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会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根据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或主任委员办公会议授权,可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项工作组承办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年末检查总结工作和讨论委员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但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才为通过。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专职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八章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开支。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石材商会的财务统一管理,按石材商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章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个方面提供:

(一)、由石材商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

(二)、社会、企业的资助;

(三)、专家委员会接受相关研究课题、项目的研究拨款;

(四)、专家委员会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经费用途:

(一)、专家委员会会议活动经费;

(二)、向专家提供的资料和办公所需的费用;

(三)、专家的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经费的预、结算由专家办公室提出,委员会审定,并书面报告石材商会秘书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石材商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石材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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