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业务的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04-06-05 00:00:00   编辑:石材网

信用证的当事人较多,主要的有: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指向银行申请开具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主。
2.开证行(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指受开证人之托开具信用证、保证付款的银行,一般在进口人所在地。
3.通知行(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之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伪,并不承担其他义务。通知行一般在出口人所在地,通常是开证行的分行或代理行。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证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
5.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它可以是指定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6.付款行(Paying Bank, Drawee Bank)系开证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保兑行、偿付行、受让人等其他当事人。
上述当事人通常都会卷入信用证支付的过程。这个过程从开证人申请开证直到开证行收回垫款,其间要经过多个环节,办理各种手续;而且由于信用证的种类不同,其条款又有不同的规定,业务环节和手续各异;但毕竟有共同的规律可循。
《中华涉外网》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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