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建材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4-09-06 00:00:00   编辑:石材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全称为“深圳建材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协会”),其英文名为:“SHENZHEN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ASOCIATION”。

第二条协会是由在深圳市从事建材生产、贸易、科研、设计、教学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是中介于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群众性的、非牟利性的社会经济团体,在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海内外的经济技术交流,推进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面向企业,为企业服务,为特区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法定住址为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二)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检查和监督会员对有关经济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措施的实施;参与产品质量的行检评比、优质产品的推介、新项目的立项审议、企业的升级考评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准销证的发放工作等。 

(三)制订行业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升级标准以及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四)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制订行规行约,协调行业内部竞争,推动横向经济联合,加强同其它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经验交流,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

(五)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培养技术、管理人才,组织行业人才交流,总结交流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的经验,推动现代化管理。

(六)发展同国内和港、澳、台地区以及国外相关组织的关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企业参加展销会,为行业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八)为促进行业和特区经济事业的发展,进行各种技术培训和业务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均须递交书面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在秘书处办理正式入会手续,领取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与协会的管理;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协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协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按时提交统计资料;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理事会每三年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通过,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审查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审查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审查并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协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协会的分支机构,在协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深圳建材行业协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批准,并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协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会可成立若干服务项目公司;服务项目公司为协会属下的实体机构,其成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批准,并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服务项目公司的建立,旨在为企业提供有益于行业发展的各项有偿服务,同时为协会筹集经费,以促进协会的正常运作和进一步发展;服务项目公司须执行本章程,在协会的领导下遵纪守法经营,其业务活动须接受协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六条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协会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人民政府经济发展局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于1999 年7月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人民政府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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