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企注意!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1个生产系统

发布时间:2023-09-21 14:03:21   编辑:石材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向社会公布,《意见》对矿山安全生产准入提出了更高要求。

9月18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提出需推动矿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委托。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将进行全面修订。

推动矿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围绕“事前预防转型”,《意见》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动态管理、超前治理,及时预警、迅速处置,提出了一系列措施。

“《意见》进一步提出更加严格的矿山安全准入新要求,并对一些原有规定再一次重申,提升了规定执行的法律效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司长李峰说。

一是严格限制灾害严重煤矿开采,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

二是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这主要是针对一些非煤矿山资源勘查程度达不到要求,矿体实际赋存与安全设施设计时依据资料差别较大,导致企业边探边采、不断变更设计,生产系统复杂、通风排水不畅、安全风险极高。另外,也是针对有的整合矿山企业只是进行了采矿证整合,但多个生产系统并没有进行整合,各自为政、极易引发事故。

三是严格审批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意见》明确要求,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一方面,这是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监管执法的相关要求,让基层监管部门更加专注于检查执法工作;另一方面矿山生产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省级监管部门在调动专家资源等方面有着更加明显优势,更有利于提升技术审查质量,严格安全把关。

补齐智能化发展短板,加快矿山智能化升级

矿山是典型的传统行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存在短板。近年来,各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目前,全国建有煤矿智能化工作面1400个,有智能化工作面的煤矿达730处,产能占比达到59.5%。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全基础司司长孙庆国表示,目前我国矿山智能化建设总体水平还不够高,还存在部分地区和企业认识不够到位、建设进展不够平衡、相关标准规范不够健全、部分技术装备适应性还不够强等问题。

《意见》对矿山智能化建设专门作出部署,接下来将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指导、选树智能化矿山先进典型等方式,推动矿山智能化升级改造。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呼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的立法工作,《意见》专门对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作了突出强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司长薛剑光说,下一步将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标准化工作等,进一步完善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来源:新华社、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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