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时间: | 2015-09-17至 2015-09-19 | 展会地点: | 中国乌鲁木齐新疆国际会展中心 |
主办单位: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材协会 中国石材协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 承办单位: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新疆建材工业协会 新疆石材协会 新疆欧骆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宏丰矿业集团 |
展会类型: | 国内展会 | 展会网址: | 暂无 |
2015中国(新疆)亚欧国际石材博览会
2015中国(新疆)亚欧国际石材博览会
一、展会时间:2015-09-17至 2015-09-19
二、展会地点:中国乌鲁木齐新疆国际会展中心
主办单位:
中国石材协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
新疆哈密市人民政府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新疆鄯善县人民政府 新疆建材工业协会
新疆奇台县人民政府 新疆石材协会
新疆和硕县人民政府 新疆欧骆石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青河县人民政府 新疆宏丰矿业集团
新疆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新疆托里县人民政府
拓展商机,走新丝绸之路
国家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新疆将从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大背景出发,全方位推进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务实合作,面向中亚和欧洲的一些产业将会转移到新疆,商贸物流业也会有大的发展。新疆将日益成为西部大开发的一个战略高地。重点项目3000亿元投资,中央及内地省市全力支持新疆基础建设,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重塑亚欧石材的新格局,与新疆接壤的8个新兴国家大量重点工程,为新疆即中亚石材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机遇!
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地位,必将带动周边国家一起推进核心区石材产业发展!
展品范围:
1.各类花岗石、大理石、板材、异型石材、板岩、石雕工艺品、墓石制品、园林风景石及人造石制品;
2.石材矿山开采设备、石材加工机械、金刚石锯片、磨具、磨料、石材化学防护用品;
3. 协会、媒体、咨询等。
专业采购商:
国内部分:自治区内及陕西、重庆、四川等中西部专业观众,其中包括业主、房地产商、工程
商、经销商、设计师、家装公司等;
国际部分: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中亚、西亚、南亚各国采购商。
收费标准:
1.标准展位¥8800/9㎡ 2.室内光地(36㎡起租)¥880/㎡ 3.室外光地(36㎡起租)¥600/ ㎡
展位预订工作正在进行中,先到有先机,展位布置图等详细资料请电话索取。
组委会联络信息:
负 责 人:石永法 13661264104
电话/传真 :010-88084171 邮箱:308157064@qq.com
参展合同
签署本合同的单位视为遵守本合同及附件的参展条件及其细则,并按照展会统一安排办理参展事宜。
单位名称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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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将租赁: 1.标准展位 ㎡展台号 。 2.室内光地 ㎡ 展台号 。 3.室外光地 ㎡ 展台号 3.应支付展位费总额人民币 共 元 展位价格适用于国内企业及国内产品: 1.标准展位(9㎡起租) ¥8800/9㎡ 2.室内光地(36㎡起租) ¥880/㎡ 3.室外光地(36㎡起租) ¥600/㎡ 本参展合同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后回传,并请于7个工作日内将展位费用汇入我方指定帐户,逾期此展位不予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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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参展信息请发邮件至主办方联系人邮箱:xuechun@ccpitbm.org
1.公司主要产品名称(限三种产品)( );
2.企业简介(中英文共计不超过100字;如字数过多,刊登不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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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CCPIT Building Materials Sub-Council
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甲11号中国建材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37
电 话: 86 10 88084171 传 真: 86 10 88084171 联系人:石永法 13661264104 E-mail: 308157064@qq.com 网 址:www.stonetechfair.com 户 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开户行:北京工商行百万庄支行 账 号: 0200 0014 0901 4466 909 |
我单位同意参展协议内付款方式及其有关规定(包括展会细则)。
本协议自主办单位确认之日起生效。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请加盖公章) |
1. 合同释义
《参展合同条款》系主办机构关于参加2015中国(新疆)亚欧国际石材博览会以及租用展出面积的合同。主办单位可根据情况随时修订或制定有关规定。本参展申请表的提交即认为参展商接受本合同。
2. 展览日期及地点
展会名称:2015中国(新疆)亚欧国际石材博览会
展出地点:中国乌鲁木齐新疆国际会展中心
展出日期:2015年9月17日~19日
接受报名时间:2015年5月1日
截止报名时间:2015年9月1日
3. 主办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材协会
中国石材协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建筑材料行业分会
4. 参展商
参展商指任何已根据合同获得展位的个人/单位/企业/服务商/代理等。
5. 参展申请
a) 参展申请商必须完整填写报名表,签字并盖公司章,然后返回主办单位;经主办单位签字盖章后,参展合同生效。
b) 主办单位保留拒绝任何参展申请的权利,且有权不向其透露原因。
6. 展位的分配及使用
a) 主办单位须根据本届展会的规模、布局、展览面积与参展商所报参展物品的归属性,结合参展商的要求分配展位。但保留为维护展览会整体利益和宗旨而改变展位分配的权力。
b) 在展会开展期间,参展商必须摆放报名时提出并获得许可的展品,对于规定以外的展品主办单位有权无条件清理出馆。
c) 未经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参展商不得将分配的展位转租、转借或转让并占用展馆内展位以外的位置,也不应将分配到的场地作任何非展览用途。
d) 在主办单位规定的日期期满后,或在不管因何种原因令本合同被中止后,参展商应交还其分配到的完好及清洁的空置场地。
7. 付款条件
a) 参展申请商须在签定参展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向主办单位支付申请费用的50%作为定金。所付定金一概不退。
b) 参展商应在开展前三个月(含)支付全部所剩余款。
c) 所付参展金额全部出具发票。
d) 如参展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上述费用,则构成合同违约。参展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主办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赔偿。
8. 退展
a) 报名参展后,一般情况下参展申请商不能提出退展。
b) 如有特殊情况,参展商想退出展览, 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主办单位,并依据第8条(b)款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主办单位收到退展通知的时间 |
应向主办单位支付全额合同费用的比例 |
i) 展位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
— |
ii) 自合同日期起30天之内 |
30% |
iii) 自合同日期起30—45天 |
40% |
iv) 自合同日期起45天之后 |
50% |
c) 参展商须向主办单位提出书面退展申请,参展商支付给主办单位的上述费用如可
能时可由定金来抵冲。
9. 展览会的变更
a) 主办单位保留在客观必须情况下,变更展览日期和地点的权利。变更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参展商,所签合同依然有效。
b) 若主办单位认为展览地点、展览或筹备工作因主办单位无法控制因素或不可抗拒因素而被严重破坏、阻碍或中止,则主办单位可撤销或延迟展览,并不对此负有任何责任。
c) 在此情况下(包括a款和b款),主办单位可保留展位租金费用的50%,既参展商所纳定金,作为展览会准备的开支。
d) 参展商并无权向主办单位因此而索取赔偿。
10. 展览服务
展位费用包含以下服务:
a) 参展申请中标准展位所应配备设施,包括:三面展板(角位为两面)、中英文名称楣板、地毯、一张咨询台、一张问询桌、四把折椅、两个60W射灯、一个220V/5A插座以及场地租金、空调费、照明费、保安费和清洁费。
参展申请中光地展位包括:场地租金、空调费、照明费、保安费和清洁费,(不包括展台设计费、施工管理费和展具费用。
b) 参展商现场工作人员(不包括施工人员)的入场资格以及部分参观门票。
c) 参展商的企业信息及产品简介需在展会会刊刊登。
d) 如参展商不需要以上服务,主办单位无需退款。
11. 展览物品
a) 主办单位保留对申请参展展品的参展与否的最终决定权。
b) 合格的参展展品系主办单位批准参展商带入展馆的有形或无形的产品等。
c) 参展商应按展览会规定之范围申报展品,如参展展品与申报产品不符,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参展商缴纳所有费用概不退还。如参展商需要更改参展展品,必需及时通知主办单位。若无主办单位之更改参展展品书面确认函,则视为无效。
12. 参展商义务
a) 参展商需保证根据本参展合同,维护展馆设施并合理使用展台。
b) 参展商只可在其展位范围内派发产品目录等产品,不得在展馆公共区域派发宣传品或纪念品,未经主办单位允许,不得随意悬挂或张贴广告。
c) 参展商在参展期间,请携带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明、著作权证书等)以备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使用。
d) 参展商保证对所携带的展品拥有完整的知识产权,如发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参展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 如参展展品的技术参数与参展申请表相应各项有出处,参展商务必向主办单位提供相应数据。
f) 在展览进行期间,如无特殊情况,展品一概不得带出展馆。参展商出入门牌卡务必佩戴在显眼处。
g) 参展商的展品、物品、装置不得挡住其他参展商的视线,或不被主办单位允许、或有损整个展览利益、或引起其他参展商的不便。
h) 参展商应采取必要防范以免损坏展览场馆和展览馆财产。如有任何损坏,参展商应向主办单位做出赔偿。
i) 参展商需遵守展馆方的有关规定,主办方负责送达有关规定。
j) 如无特殊情况,任何参展展品不得在开展期间移动。只有参展商获得了主办单位的书面允许,方可移动参展展品。
13. 参展商权力
a) 参展商有权在会刊上刊登公司有关信息。
b) 参展商有权最迟在开展前一个半月前向主办单位申请要求以外需要的技术服务,例如电、水、电话等。
c) 参展商可通过主办单位预定当地辅助人员装饰展位,但须专门为此支付费用。参展商也可自行搭建展台,但搭建和布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参展条件特别部分中关于特定展台的规则。
d) 参展商有权使用复印、电信等服务,但必须自行付费。
e) 主办单位建议参展商为参展展品投保展览险。主办单位不承担所带入的展品、展台设备和属于展台工作人员的物品的保管义务。对于风险可投保的物品和财产,主办单位一概不负责任。主办单位应就整个展览会的利益努力采取合理而适当的保安防范,但是无论如何发生,主办单位不应对参展商及其他人的展品的丢失或损坏而负责。
14. 出版物
主办单位应以中/英文形式出版展览会刊。会刊应包含各参展商所提供之地址以及产品介绍。主办单位无须对此信息的错误负责。
15. 保险、责任和风险
a) 参展商应确保主办单位、展览场馆业主、及其工作人员和代理人的安全,并应对其财产的损失和毁坏以及由此造成的后果、人员的伤亡或死亡进行赔偿。
b) 参展商应保证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并负责第三方提出由于举办或准备展览会或提供与此相关的服务而引起轰动的毁坏、索赔、令状、要求、裁决、成本和支出。
c) 参展商应为其工作人员购买有效的保险。
d) 不论展览前,展览期间还是展览后,主办单位不对任何人的受伤或死亡负责,
16. 知识产权和其他专有权利
a) 为了规范展会秩序,保护参展商的知识产权,杜绝侵权行为的出现,主办方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将在展会现场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办公室”,受理展商及观众知识产权咨询及侵权投诉,给予专业解答与协调,帮助协调解决侵权纠纷,协助投诉企业进行现场侵权证据的保全及依据侵权案件情节,出具相关法律建议等服务内容。
b) 主办单位在展览场地上无需保证参展商的专利、版权和其他的专有权力不受第三者的侵犯。
c) 对有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或人员,主办方有权要求其采取遮盖等措施,对情节严重者可采取查封展品、撤销展位并取消参展资格的处理。
d) 在展览期间,主办单位有权照相、摄像、或录相,资料可自行存档。
17. 保留条款
a) 本参展合同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b) 参展商有责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效法律、准则和其他规定。
18. 安全
a) 为保护展览的整体利益,主办单位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但对展商在展前、展中、展后的展品或其他物品的丢失或损坏、或人身损害,主办单位概不负任何责任。
b) 主办单位无须对参展商所属物品的丢失或损坏负责。
c) 参展商展台内使用或展示的所有展品、材料和器材必须进行适当的防火处理,符合适用的消防和建筑规定。
19. 终末规定
a) 参展商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主办单位保留终止合同的权力,参展商交纳的所有费用概不退还。
b) 本合同用中英文两种文字书就,当发生意思出入时,以中文为准。
c) 参展商同意在与主办单位发生纠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做出仲裁。
d) 以上合同条款的解释权属于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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