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江大理石厂“百万债务案”尘埃落定

发布时间:2005-11-03 00:00:00   编辑:石材网

5万元的借款,经过一番合谋后竟成了107万元的巨债,“石泉百万债务案”近日尘埃落定。债主施家友与他人合谋虚构巨债骗取国有资产,法院终审裁决以贪污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04年4月下旬,在安康、石泉两地的繁华街道曾惊现一纸告示:一元钱贱卖法院判决书。石泉县人称“施百万”的施家友诉石泉汉江大理石厂的“百万元债务案”判决后,胜诉的债主施家友因执行受阻在安康中院门前公开“拍卖”判决书。

1996年,石泉汉江大理石厂因项目需要筹款,厂长文期忠的助理王明洪经人介绍认识了石泉县城关镇农民施家友,施同意给大理石厂借款。大理石厂的项目失败后,施家友多次索要借款无果。2001年6月10日,施家友将大理石厂告到石泉县法院,要求清偿欠款60万元及利润、利息,共107万余元。

施家友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借条”和“担保书”。其中,借条上写有“今借到施家友现金60万元整”,借款单位为石泉汉江大理石厂。法院一审时,大理石厂辩称借款不是60万元,而是5万元,但因未提供证据,该厂在两级法院的判决中连连败诉。

据介绍,此案执行受阻事出有因,主要是在法院执行中,县财政局、经贸局、国土局提出异议,建议终止执行。同时,大理石厂财务账反映出:该厂借施家友5万元人民币。5万元的借款,为何会有60万元的借据?“百万元债务案”疑点丛生。

执行受阻后,施家友鼓动部分媒体准备对有关党政部门进行采访,并捏造事实,污蔑石泉县委、县政府干涉法院的执行活动。迫于压力,2004年6月安康市中院要求将此案从石泉移交到汉阴法院,进行异地执行。然而,石泉法院在执行审查中,发现施家友等人涉嫌犯罪。案件的转机,引起安康市及石泉县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从石泉县检察和公安部门抽调专案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经法院再审查明:1996年7月23日,大理石厂负责人文期忠、王明洪应施家友通知到施经营的“天龙酒楼”协商借款一事,施同意借给石泉汉江大理石厂现金5万元。在此期间,3人为了骗取国有资产,经合谋后虚构了大理石厂向施家友借款60万元,又虚构归还利息12万元,利润12万元,分别归文期忠、王明洪二人所有。于是,一份“汉江大理石厂欠施家友84万元本息”的虚假借据被3人炮制出来。文期忠、王明洪二人还用大理石厂所有的固定资产,为这份虚假借据提供担保。

近日,安康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以贪污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施家友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文期忠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5年;判处被告人王明洪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5年。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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