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 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14 09:18:21   编辑:石材网

(公告文号:随矿网挂〔2025〕01号)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上公开挂牌方式出让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场所:随州市曾都区迎宾大道15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场所:随州市曾都区青年路210号

三、出让采矿权基本情况

矿山名称:湖北省随县明阳塘矿区南矿段饰面用花岗岩矿采矿权

开采矿种饰面用花岗岩

地理位置:随县万和镇

面积:1.215700平方千米,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X

Y

1

3564176.28

38421803.86

2

3564193.02

38421950.28

3

3563972.73

38422335.94

4

3563631.10

38422624.13

5

3563367.08

38422960.06

6

3563263.52

38422972.29

7

3563083.40

38422627.98

8

3562980.70

38422681.19

9

3562962.73

38422804.86

10

3562743.59

38422842.13

11

3562606.26

38422554.39

12

3562632.95

38422375.32

13

3562905.89

38421962.59

14

3563110.92

38421755.75

15

3563404.03

38421663.19

16

3563769.56

38421889.32

17

3564080.19

38421783.56

*

711.2

512

资源储量:根据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探报告,该矿区查明保有饰面用花岗岩矿资源量矿石量8050.6万立方米/荒料量2753.5万立方米。其中,探明资源量矿石量1271.8万立方米/荒料量435.0万立方米,控制资源量矿石量3415.7万立方米/荒料量1168.2万立方米,推断资源量矿石量3363.1万立方米/荒料量1150.3万立方米;矿区内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7721.6万吨/6816万立方米。已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设计损失资源量矿石量227万立方米/荒料量77.63万立方米,设计开采回采率95%;设计利用资源量矿石量7823.60万立方米/荒料量2675.67万立方米,年生产规模饰面用花岗岩90万立方米(荒料量);设计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5874.61万吨,年生产规模建筑用花岗岩563万吨(综合利用);设计服务年限29.2年(含基建期1年)。评估可采储量为矿石量7432.42万立方米/2541.89万立方米荒料量;矿区内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5874.61万吨。

开采标高: 711.2米至 512.0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根据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探报告,该矿区查明保有饰面用花岗岩矿资源量矿石量8050.6万立方米/荒料量2753.5万立方米。其中,探明资源量矿石量1271.8万立方米/荒料量435.0万立方米,控制资源量矿石量3415.7万立方米/荒料量1168.2万立方米,推断资源量矿石量3363.1万立方米/荒料量1150.3万立方米;矿区内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7721.6万吨/6816万立方米。已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生态复绿方案,设计损失资源量矿石量227万立方米/荒料量77.63万立方米,设计开采回采率95%;设计利用资源量矿石量7823.60万立方米/荒料量2675.67万立方米,年生产规模饰面用花岗岩90万立方米(荒料量);设计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5874.61万吨,年生产规模建筑用花岗岩563万吨(综合利用);设计服务年限29.2年(含基建期1年)。评估可采储量为矿石量7432.42万立方米/2541.89万立方米荒料量;矿区内可作建筑砂石料综合回收利用的尾矿尾渣及风化层剥离量15874.61万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要求:采矿权出让后,涉及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土地(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在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承担因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合理限制所产生的风险,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水库、河道、通讯光缆、电力设施等相关保护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规范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因未完善相关部门手续导致无法正常开工,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拟出让年限:29.2年

起始价:80252.71万元

出让收益率:0.0%

四、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体报名。 (四)参与本次竞买须提交有效期限为 12 个月的纸质银行保函(人民币 16500 万元,大写: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作为竞买和履约担保。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挂牌时间:2025年11月06日2025年11月19日挂牌时间以公告为准

现场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人可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浏览和下载出让相关文件(出让公告、出让须知等)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1月06日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登录湖北省公共资源产权交易网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凭CA数字证书,按照相关提示进行报名。

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报名材料提交要求:1.竞买人在竞买矿业权前,需凭CA数字证书登录交易系统填写资质审查申请书并加盖电子签章,同时上传以下竞买资格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4)竞买承诺书; (5)湖北省自然资源领域信用承诺书; (6)系统截图:需体现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及“应急管理部”网站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7)纸质银行保函原件。 提交的如上文件应为彩色,且加盖竞买人公章。竞买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七、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规定确定竞得人:本采矿权出让为无底价出让,以出让收益评估价为起始价(即人民币802527100元,大写:捌亿零贰佰伍拾贰万柒仟壹佰元整)。报价及限时竞价的增价幅度为人民币10万元或10万元的整数倍;挂牌成交的,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无人报价或者竞买人报价低于起始价的,本次出让不成交。

八、风险提示

矿产资源开发有着不可预见的风险,出现但不限于下列情形的,出让人不承担相关责任;竞买人须慎重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一)由于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勘查工作的局限性,出让矿业权矿区范围内的资源储量与实际查明资源储量可能存在差异。 (二)矿业投资属于风险投资,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变化、政策法规调整,以及市场因素波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对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影响。 (三)竞得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相关矛盾纠纷由竞得人自行负责解决。 (四)按照节约集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历史问题的原则,竞买人应在竞买前向随县石材办(联系电话:0722-7032007)充分了解随县石材产业发展政策、当地石材加工产能实际情况、用地用林要素保障等信息。因竞买人竞买前了解不充分,取得采矿权后无法正常开采、加工及综合利用的,相关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矿业权现状、出让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挂牌起始日5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出让人(随州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或交易机构(随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提出。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文件及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买人违约,提交的纸质银行保函不予退还,其担保金额(人民币16500万元,大写: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予以没收。 (一)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竞买人弄虚作假,骗取交易资格或竞得的; (三)竞得人拒绝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出让合同的; (四)竞得人未按约定的时间付清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 (五)向主管部门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违约的情形。

十一、其他内容

(一)挂牌活动结束后,未竞得的竞买人可在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办理纸质银行保函退还手续。因竞得人自身原因,导致《成交确认书》未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未签订、首次矿业权出让收益未缴纳等违约情况发生的,按上述违约责任条款处理。《采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人按照要求完成首次应缴款项缴纳,凭完成缴纳的凭证,办理纸质银行保函退还手续。 (二)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意向竞买人需自行开展考察,向相关单位咨询,详细了解出让区块已有地质资料及周边已设矿业权情况,对出让范围内及周边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铁路、水体、地下管线、输电线路、水利设施、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进行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三)原矿业权主体灭失后遗留的固定资产净残值部分价值款人民币6528.95 万元(大写:陆仟伍佰贰拾捌万玖仟伍佰元整),作为退出矿业权主体的补偿费用另行计算,不在本次出让的起始价范围内,由竞得人支付。竞得人须在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前,以转账方式将退出矿业权主体的补偿费用缴存至随县财政局相关账户,由随县土地收储中心(0722-3567759)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并向竞得人出具相关凭证;竞得人凭该凭证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 (四)成交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公示无异议的,竞得人应根据《成交确认书》约定,与出让人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照《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鄂财综规〔2024〕2 号)的规定,明确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方式,及时到税务部门足额缴纳。出让收益首次缴纳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年限为首次发证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均摊年限不足1年的部分按1年计算)。 (五)采矿权出让后,涉及安全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土地(林地)使用、水土保持、环境保护、道路建设等相关事宜,由采矿权竞得人按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水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在矿山建设和开采过程中,应承担因安全生产、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要求等对特定采矿加工方法进行合理限制所产生的风险,须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开发边界、林地、草原、水库、河道、通讯光缆、电力设施等相关保护规定,做好避让及保护措施,并按要求规范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因未完善相关部门手续导致无法正常开工,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六)本次公开出让为 “净矿” 出让,针对开采可能涉及的土地、房屋、山林、青苗、坟墓、道路等问题的补偿,已制定 “净矿” 处置方案并公示且无异议;采矿权出让后,上述补偿等相关事宜由竞得人负责按照 “净矿” 处置方案落实。 (七)竞得人在持有采矿权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地质资料汇交、矿区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用林用草、临时用地恢复、采矿权占用费缴纳、矿产资源应急处置等相关义务。竞得人应严格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运行,正式投产后1-2年内通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矿区生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八)竞得人须配套建设与采矿权规模相匹配的固废综合利用项目,对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尾渣、锯泥等固废进行综合利用,确保在生产环节实现 “吃干榨尽”,消除主要生态环境污染源,最大化利用资源。若因固废综合利用不力,引发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公共利益问题,进而影响正常开采加工的,由竞得人(采矿权人)自行负责。 (九)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因生态保护、安全生产、公共利益、产业政策等被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并公告的,采矿权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关闭矿山,并向采矿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 (十)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且未撤回的,即视同竞买人全面认可采矿权现状、出让文件且无异议,并自愿承担有关责任和全部风险。不得以该矿业权现状、出让文件的异议为由对成交结果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 (十一)出让文件如有变更或补充,将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十二)出让文件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处理。


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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