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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筑协会

发布时间:2004-09-07 00:00:00   编辑:石材网

石家庄市建筑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2月27日。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市建设委会员(现更名为石家庄市建设局)审查同意,石家庄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在业务上接受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社团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河北省勘察设计协会等相关协会的指导。当时会员单位40家施工企业,2家勘察设计单位。

1998年11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更改为石家庄市建筑协会,是全市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中介服务、建筑机械及构配件,装饰装修及相关的科研教育等建筑行业的社团组织,目前我市建筑协会会员共计427个单位。本会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总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联合全市建筑行业的单位和职工,自律、自强、振兴和发展建筑业,提高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石家庄市建筑协会,英文名称为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SHIJIA ZHUANG
第二条 本会是在石家庄市从事建筑业(包括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机械及构配件、装饰装修等)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地方性行业组织,本会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的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联合全市建筑行业的单位和职工,自律、自强、振兴和发展建筑业,提高建筑行业整体水平,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市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经业务主管单位石家庄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石家庄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会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在义务上接受石家庄市建委、石家庄市社团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义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45号。
第二章 义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义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行业管理;反映企事业单位愿望及行业实际情况,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就行业发展、体制改革等问题提出建议,供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时参与。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内生产经营和技术合作,做好行业自律工作,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四)积极开展义务、技术、信息交流,举办经济技术讲座,研讨会,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科技成果,推进建筑行业经济技术进步。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义务培训工作。
(六)发展与同行业及有关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业务合作、咨询服务和技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交流和推广本行业先进经验,表彰奖励优秀成果。
(八)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办行业管理等有关工作,完成交办事项。
(九)其它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的有关事宜。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本市建筑市场参与经营及有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持有效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 凡在本市主管建筑行业工作的在职领导和人员及对本市建筑行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决议有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 优先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各种服务;
(四) 对协会工作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五)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 承担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向协会提供有关业务、技术和信息资料。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退出在本市建筑市场的经营活,动即自动中止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新的协会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 审查、批准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研究、确定协会的工作与计划;
(五) 决定终止有关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
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但延期换界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负责,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聘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
(十一) 研究制定协会工作计划;
(十二) 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正、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九、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提前举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并热心本行业业务,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建委审查并经市社团办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 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与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非盈利机构,其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有关单位或个人资助、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本会举办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家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市社团和市建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仪。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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