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矿山石料或剩余的实行对外销售,资金回流再行矿山修复!

发布时间:2019-12-17 13:56:08   编辑:石材网

为解决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等突出问题,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2019年10月22日,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发布《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尤其是提出,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并进行具体规定:

一、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产生的土石料,修复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同步编制利用方案和修复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

二、涉及对外销售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当前,我国废弃矿山数量巨大,责任主体灭失情况严峻,如何降低矿山修复的成本,并让修复企业收支平衡,成为当前矿山修复的热点、难点,尤其是对废弃矿山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制备砂石骨料的销售“合法性”问题,有待解决。将为我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提供政策支持,届时,矿山修复的春天必然来临。

矿山资源

按照党的十九大“关于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遵循“谁修复,谁受益”原则,通过赋予一定期限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等激励机制,吸引各方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开发式治理、科学性利用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提出以下意见。

1.据实核定矿区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据实调查矿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对因采矿塌陷等确实无法恢复的农用地,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并征得土地权利人同意,报自然资源部核定后,可以变更为未利用地,并纳入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地方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利用。

2.科学制定矿区自然资源利用方案。开展矿山生态修复,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引领作用。各级地方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历史遗留矿区和生产建设矿山废弃矿区土地利用现状,资源利用潜力、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生态保护修复适宜性等,尊重土地权利人意见,结合生态功能修复和后续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等需求,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水则水、宜留则留的原则,合理确定矿区内农用地、建设用地和生态用地等各类空间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制定矿山系统修复、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优化矿区国土空间格局。

3.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拟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以整体“打捆”形式,将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土地开发利用方案、土地供应方案一并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同一修复主体和土地使用权人,赋予其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分别签订生态修复协议与土地出让合同;

4.实行差别化土地供应。鼓励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土地上发展旅游观光、农业综合开发、养老服务等产业。利用国有土地建设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5.盘活生产建设矿山存量建设用地。鼓励生产建设矿山边开采、边修复,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将本企业废弃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可按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按规定验收合格后,腾退出的建设用地规模优先用于本企业在省域范围内新采矿活动所需建设用地指标,节余指标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修复成耕地的,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可优先用于本企业采矿活动新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节余指标可以在省域内流转使用。

6.推动矿山修复土地指标交易。经有批准权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矿山企业可按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修复后用于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

7.合理利用废弃矿山土石料。对历史遗留露天开采类矿山,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而产生的土石料,修复主体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对外进行销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按“一矿一策”原则,同步编制利用方案和修复方案,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涉及对外销售的,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

8.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矿山企业、社会投资方、公众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探索建立修复企业诚信档案和信用积累制度,特别要加强矿山修复形成的农用地质量监管和涉及废弃土石料处置项目的监管,防止各类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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