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某石材企业被拖欠货款,持收据诉诸法院,竟败诉,原因为何?
发布时间:2020-06-20 18:15:01 编辑:石材网
引言:
在石材行业中,货款,工程款的拖欠为常有之事。企业主们往往认为,只要合同、借条、收据等证据存在,对方即便“跑的了和尚”也“跑不了庙”,且,如果对方真的不按时还钱,也可以求助于法律。然而,从法律角度出发,诉讼时效制度的出现,将导致”欠债还钱“可能不是天经地义了。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那么,何为诉讼时效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该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即权利人逾期不行使权力,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接下来,我们将结合这个发生在南安市的真实案例,来谈谈作为石材人的一员,应当如何充分利用这个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真实案例
被告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是经营石材工艺品加工制造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林某炎从事石材切工器械、配件的销售生意,双方平日素有生意往来。
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陆续向原告林某平购买切割石材所需的锯(切)片、刀头等货物。期间,被告先后出具了《生产任务、计件验收单》一份以及9张《收款收据》给原告林某炎收执,作为收到货物的凭证,共计30950元。
原告林某炎曾于2011年间两次向被告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催讨未果。2017年12月19日,原告林某炎再次通过电话向被告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某兴催讨未果。2018年1月5日,原告林某炎向本院提起诉讼。
2018年5月17日,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闽0583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炎的诉讼请求,且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计287元,由原告林某炎负担。
——《林某炎与南安某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对于林某炎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交易是真实存在的。
然而,本案货款是在2008年、2010年间结欠的,原告虽主张2009年以后其每年都会向被告催讨,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对原告提出的除2011年间及2017年12月19日的催讨外的其余催讨主张不予采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本案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在2014年间已经届满,但原告直到2017年12月19日才再次向被告主张权利,并于2018年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被告又据此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故应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还款的主张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已经丧失法律意义上的胜诉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
问题解答
看完上述案例,大家可能会感到唏嘘,明明是真实存在的债权,却因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以至于诉讼时效届满,欠款无法讨回,实为憾事。那么,法律为什么要规定诉讼时效这一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诉讼时效届满是否就意味着欠款无法拿回?针对这些问题,本团队将一一作出解答。
1.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
不少人认为,设置诉讼时效这一制度显然对权利人是不利的,其实不然,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在于:
(1)对权利人来说,其可以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而不是躺在权利上睡觉,进而加快民事流转,促进生产与经济的发展;
(2)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证据,解决纠纷。如果没有时效限制,年代久远的纠纷会难以解决。
可以设想,如果国家法律不设置这一制度而允许无限期地保护权利人早已享有的,但一直又不行使的权利,现实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就会与社会的经济秩序处于长期不稳定、不和谐的状态,与经济的高效发展和循环的要求不相适应,从而导致人类社会的不稳和经济发展的滞止。
2.诉讼时效制度的具体规定是怎么样的?石材企业应当如何把握这一时效?
(1)诉讼时效的起算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a.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的债权,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二天起算
b.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c.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按照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要求不履行义务之日起算。其中,《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指出,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诉讼时效的时长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三年看似很长,但在实际中许多当事人都碍于面子,在关系好的时候不管不问,等到关系恶化时才想起追债,很容易一不留神就过期了。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a.中止:所谓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或者是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如债权人被债务人控制),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的有关事由消灭之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b.中断: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定事由(如提起诉讼、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而使已经经过的期间归于无效,自中断事由消灭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这一点对债权人们来说至关重要,把握好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方法,就可以使得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相当于变相地“延长”诉讼时效,便于债权人主张债权,至于企业如何“延长”诉讼时效,本团队将在“企业应对”部分作出解答。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是否就意味着欠款完全无法拿回呢?
并不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等同于实体债权消灭。通俗地讲,债权人的债权仍然是存在的,此时债权人至法院起诉,法院仍会受理,若此时债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法官是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的,故是有可能要回欠款的。而若是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意味着从法律层面寻求保护这条路走不通了,只能依靠债权人私力救济。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企业应对
至此,想必各位石材人已经充分了解了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性。在商业往来中,不论是公司货款亦或是个人借贷,在诉讼时效快到期时,一定要及时采取相关的自救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即时效重新计算),化被动为主动,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么,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有哪些呢?本团队结合实务,在此给出以下十种措施:
1、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2、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3、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5、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在要债过程中一定注意证人的选择。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与精神病人是不能作为证人为债权人作证的。
6、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的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催讨债务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积极主张权利。
7、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8、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9、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10、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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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行领石材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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