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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4-11-18 00:00:00   编辑:石材网

11月16日下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全面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规定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通知指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不得使用零散工,不得允许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活动。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按照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项目、周期和日期,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企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部门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500元的罚款。 
延付工资最长不超30天 
按照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且支付部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结清劳动者剩余应得的工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或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建筑施工企业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超过30天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属于无故拖欠工资行为。 
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接受劳动部门监督检查时,隐瞒事实真相,出具虚假工资报表,隐匿、毁灭工资支付记录、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以及其他严重干扰、阻挠、抗拒劳动部门监察的,劳动保障部门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防止产生新拖欠有了政策保证 
今后,建设单位不按约定预付工程款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可以停止施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该《办法》,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要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而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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