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成立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这些信息值得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0-10-13 09:32:36 编辑:石材网
近日,由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三定方案”公布。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应急管理部的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27个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更名为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

(中国机构编制网上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三定方案的公告界面)
虽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对于大家所关心的地方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等事宜,国家尚未出台相关的文件与解读,未来矿山开采生产活动的相关申报工作与监督反馈机制会产生哪些具体的改变,也暂时不得而知。但毫无疑问,这是中国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的又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成立,必然将强化“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也将使得我国的矿山安全监管能力更上一层楼。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关于新成立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一些值得了解的信息点。
01.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规模如何?
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是应急管理部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其中,机关行政编制10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司长职数22名(含安全总监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专员6名(其中正司局级1名)。
此外,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局有27个,行政编制2523名,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具体机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0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主要职责大致有九点。

(今年矿山领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频发。10月6日,国务院安委会分别约谈山西省人民政府、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人,要求两省就今年以来连续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深刻剖析原因、总结教训,结合事故调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止重蹈覆辙。某种程度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的成立,也是国家加强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
第一,拟订矿山安全生产(含地质勘探,下同)方面的政策、规划、标准,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第二,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第三,指导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制定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编制和完善执法计划,提升地方矿山安全监管水平和执法能力。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整改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负责统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制定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推进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第五,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和组织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
第六,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负责矿山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推广应用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职能转变。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地方政府落实矿山安全属地监管责任的监督检查,严密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着力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矿山安全风险。推动地方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强化矿山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教育培训,推进安全科技创新,提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能力和素质。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检验检测机构认证、相关人员培训等事项移交给地方政府。
第九,有关职责分工。首先是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矿山企业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处理;其次是与与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矿山企业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违法行为的,应当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最后是与能源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能源部门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矿安全标准,会同能源等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03.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设哪些机构?
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下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煤矿安全监察司、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事故调查和统计司、安全基础司、人事司等机构部门,均为副司局级。

(此前,石材行业所属的非煤矿山领域由应急管理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此次非煤矿山安监相关编制全部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依然归应急管理部管理)
其中,综合司主要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政策法规和科技装备司主要负责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规划、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综合工作。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提出审核意见;煤矿安全监察司主要负责推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抽查检查,指导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风险等级高的煤矿企业开展监管执法。对重大煤矿建设项目提出安全审核意见。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煤炭企业和为煤矿服务的(煤矿矿井建设施工、煤炭洗选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司主要负责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规范化建设,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依法监督检查中央管理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事故调查和统计司主要负责参与编制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和特别重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开展调查处理情况评估、督办、约谈和警示教育等工作,统计分析和发布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和事故情况;安全基础司主要负责指导推进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培训等工作,指导矿山企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制度。组织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机关党委(人事司)主要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04. 国家矿山安全监管机构是如何发展到今天的?
1949年11月2日,正式成立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内部设置劳动保护司,专门负责厂矿安全生产工作。至1954年,增加了锅炉检查总局,各产业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劳动部门和企业在其内部也都相继建立了劳动保护专门机构。195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组织简则》从行政组织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劳动部的任务和职权,即“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伤亡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1950年5月,政务院批准《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试行组织条例》和《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其中要求,“各级劳动部门自建立伊始,即担负起监督、指导各产业部门和工矿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对工矿企业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970年6月,原劳动部并入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成为下属单位——劳动局。1975年9月,又把劳动保护工作从国家计划委员会分出,成立国家劳动总局,将矿山安全从劳动保护司的工作中分出,单独成立矿山安全监察局,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1982年5月,国家组建劳动人事部,有关劳动保护工作由劳动保护局、矿山安全监察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3个局承担。
1998年6月机构改革,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和安全监察职能划归原国家经贸委,组建安全生产局,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权;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事故处理。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归原卫生部;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察职能交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工伤保险和女职工保护方面的职责交由劳动部门负责。我国职业安全健康多头监管、多头负责的体制正式确立。
1999年12月3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在重点产煤省和地区建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办事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实行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所在省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2000年12月,为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借鉴英、美等国家的一些先进经验和作法,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的行政机构,由原国家经贸委负责管理。2003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取消,其管理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改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5年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升为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单独设立,为副部级,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升为总局,提高了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政府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明显加大,并且有利于规范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应急管理部,下设安全生产基础司,安全生产执法局等。应急管理部负责安全生产的政府综合监督管理(包括消防与应急救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各行业部门负责本行业监督管理,其中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公安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及使用的许可及安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2018年成立的应急管理部)
2020年10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更名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设在地方的27个煤矿安全监察局相应更名为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管理。此外,应急管理部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安全监管职责以及相应16名行政编制、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含1名正司局级安全生产监察专员),划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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