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随州两家企业因排污超标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9-10 13:27:49   编辑:石材网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1〕32号

湖北康辉石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570210280

法 人 代 表:林枝车

所:随县万和镇南河庙

湖北康辉石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1年8月24、25日,湖北康辉石业有限公司位于万和镇明阳塘花岗岩矿山开采废水处理站外排口出水水质浑浊,经取样监测,污水拦污坝出水口水质SS为92 mg/L超出国家规定标准70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4、25日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照片、2021年8月31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8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日送达的随环随罚监(听)告〔2021〕2-18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万和镇明阳塘从事花岗岩矿山开采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2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万和镇明阳塘从事花岗岩矿山开采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 17


         随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随环随罚字〔2021〕33号

随州市瑞丰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2156272692XD

法 人 代 表:张强

经  营  场  所:随县万和镇南河庙

随州市瑞丰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2021年8月24、25日、9月1日随州市瑞丰石材有限公司位于万和镇明阳塘花岗岩矿山开采废水处理站外排口出水水质浑浊,经取样监测,污水拦污坝出水口水质SS为92 mg/L超出国家规定标准70mg/L。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8月24、25日、9月1日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照片、2021年9月6日《调查报告》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辨,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3日送达的随环随罚监(听)告〔2021〕2-19号《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随县万和镇明阳塘从事花岗岩矿山开采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罚款25万元。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在随县万和镇明阳塘从事花岗岩矿山开采中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七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开户单位:随县财政局国库股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随县支行

帐  号:42001813640059168168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依法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1月 17 日


来源:随州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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