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材石雕行业环境保护简明技术规程
发布时间:2020-11-18 13:43:41 编辑:石材网

1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程规定了石材石雕行业(包括大理石加工、人造石制造 企业)应办理的环保事项、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环保污染防治 措施等相关要求。其中石材加工行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C3032 建筑用石加工”类别,石雕行业为“C2431 雕 刻工艺品制造”中的“石雕工艺品”类别。本技术规程适用于石材石雕行业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现场执法检查,以及相关企业办理环保手续及投产后的环境保护管理。
2.环保事项办理
2.1 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 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年 4 月修订), 该行业属于“十九、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之“51、石灰和石膏制造、石 材加工、人造石制造、砖瓦制造”,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今后若有修订,从其新规定。现有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 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2 排污许可证
企业建设完成正式投产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取得排污许可证,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 12 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 瓦工业》(HJ954-201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石材加工行业属于“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303” 中“建筑用石加工 3032”,实施简化管理,其中仅切割加工的实施登 记管理。其中石雕行业对应排污许可类别为“排污登记”。
2.3 竣工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暂行办法》,企业应在办理环评手续、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之后, 在项目生产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符合验收监测技术要 求情况下,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 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格式内容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 2018 年第 9 号)
3 执行标准
3.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3.1.1 生产废水
该行业均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应达到防雨、 防溢流、防渗漏的要求。配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在加入絮 凝剂(部分工序产生废水加入破乳剂)后经沉淀处理循环使用,不外 排。
3.1.2 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排入 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 和排入 GB3097 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一级标准。排入 GB 3838 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 中 三 类 海 域 的 污 水 , 执 行 《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 (GB8978-1996)二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污水综合排 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执行三级标 准,详见表1.建设单位应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系统,污水分质分流管理。

过渡期,所在区域污水管网未投运前,过渡期,项目附近有农田的,生活 污水经预处理后用于灌溉周边农田等用途,不得随意排放,执行《农 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表 2的旱作标准。应配套相关灌 溉及污水暂存设施,并注意不得超过被灌溉土地用水负荷,避免造成 污染。

3.2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2.1 粉尘
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废气污染,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严 格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16297-1996)表 3二级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表 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详见表 3。

3.2.2 有机废气
刷胶褙网工艺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 1 中涉涂装工序的其 他行业规定,详见表 4。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DB35/1783-2018)表 4 标准(详见表 4)及《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 厂区内无组织排 放限值(详见表 5)。

3.2.3 烘干废气
烘干工序的热源一般使用天然气为燃料,燃天然气废气参照执行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 2 新建锅炉排放浓度 限值。
3.3 固体废物
项目应规范固废堆场建设,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综合处理,不 得随意丢弃。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废弃粘合剂 空桶、废弃的粘合剂、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 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危险废物转移应符合 HJ2025-2012《危险废物 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3.4 噪声
合理生产布局,生产设备在安装过程中,应进行消声防振处理, 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振动污染。厂界噪声执行《工 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功能区的排放 标准。
4 污染防治措施
4.1 水污染防治措施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应达到防雨、防 溢流、防渗漏的要求。石材石雕加工行业应进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修(切)边、切 割、抛磨等环节的所有生产废水,以及厂区车间地面冲洗废水应经沉 淀处理后全部循环回用,不得外排。石材石雕企业应规范破乳剂、絮 凝剂的加药台账管理,规范厂区雨污分流系统,加强厂区初期雨水及 人工清洗废水的收集,配套足够容量的多级废水沉淀池。石材加工采用染色、漂白等特殊工艺产生的废水要另行配套相应 的废水处理设施。石材石雕加工企业应完善厂区料场运输通道、产尘重点单位地面 硬化,配套建设专用吸尘器、洒水车等治理设施建设,清洗废水纳入 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利用。车间地面的水路流向应科学严谨,生 产产生的废水应顺畅地流向沉淀池,车间内不产生废水滞留。厂区内 的荒料、产品露天堆场边界应设有导流水路,确保冲刷了堆场粉尘的 雨水不流入外环境造成水污染。
4.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4.2.1粉尘
石材石雕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应采取防尘措施,生产车间应充分 封闭,厂区范围内要定期洒水清扫、保持整洁。在石材切割、抛磨、雕刻、修饰等工序,须采取机械除尘或喷雾 除尘等抑尘措施,该部分粉尘可由引风机吸入集尘房内进行多道喷淋 降尘,吸入的粉尘部分经水力捕集后沉降于集尘房内的水沟,最终排入沉淀池。除尘后的气体与水雾碰撞后顺水流入集尘房底部的水沟,通过沟内的水去除气体所夹带的尘粒,最终沿水流排出集尘房。石雕行业的精雕作业区域需配套箱式或密闭负高压等集尘设施。其中特殊雕刻工艺品,如大型寺庙、佛像雕刻等,无法采用箱式或密闭负高压措施的,根据实际情况配套除尘设施。成品从车间转移至堆场前应充分清洗,防止成品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带出车间外。原料堆场应设置围挡墙,加强对裸露地块等易产生扬尘环节的管理,防止扬尘污染.荒料和成品堆场应尽可能苫盖,避免产生扬尘。企业应对生产车间、荒料成品堆场勤加清扫,保障环境卫生,减少污染。
4.2.2有机废气
从事大理石加工、人造石制造企业应完善挥发性有机物(VOCs) 的治理,严禁露天刷胶行为。大理石加工的包胶、背网、面胶、烘干 (晾干)环节,人造石制造的投料、搅拌、压制、(常温、加热)固化环 节、石材精加工的胶粘、胶补环节等涉 VOCs 的工序,应当在密闭空 间中进行,或配套建设 VOCs 收集和处理设施(例如活性炭吸附装置) 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达标排放,并建立完善的相关台账。
4.3 固体废物
4.4.1 一般工业固废中石粉泥、石粉、碎石等应定期及时清运、综合8 处置;废弃粘合剂空桶、废弃的粘合剂、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应严 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并及时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机构 进行处理。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尽量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及时清 运。
4.4.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
4.4.3 危险废物暂时贮存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符合《危险废 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有关规定,详见表 8。

4.4 噪声
石材石雕行业产生的噪音主要来自大切机、修边机、抛磨机、自 动雕刻机等设备,石材石雕加工企业应对相关加工车间充分封闭,优 化车间设备布局,并逐步使用消音锯片等低噪声设备,采取必要的减 振、消声、建筑隔声等综合降噪措施,尽量减少夜间作业时间,厂界 昼夜间噪声需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要求。
5 管理要求
应当按照行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规定等要 求设计、运行各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由于事故或设备维 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排污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
5.1 废气
5.1.1 刷胶褙网的粘合剂应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 危化品相关规定。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 存。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或敞开式晾(风)干。
5.1.2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 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落实监测 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 1 次 VOCs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 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 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 标,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 VOCs 处理效率。健 全各类台账并严格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5.2 废水
5.2.1 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废水处理设施、收集管网应达到防雨、 防溢流、防渗漏的要求。配套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生水循环使用, 不得排放。生活污水按照区域实际情况处理达标排放。
5.2.2 排污单位应根据运行管理需要及规范管理要求开展污染治理设 施运行效果的监测、分析。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 运行参数。
5.3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废中石粉泥、石粉、碎石等应定期及时清运、综合处 置;废弃粘合剂空桶、废弃的粘合剂、废活性炭、废矿物油等应纳入 危险废物管理体系,贮存堆场应符合《危验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有关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场应满足《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固废 集中填埋的,应与清运公司签清运合同;综合利用的,应与石粉再生 公司签订综合利用合同。
来源:搜狗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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