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公布1号公告,制定未来5年矿业权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3-01-11 13:23:04   编辑:石材网

自然资源部于1月9日发布了一份名为《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文件,该规则共涵盖了8个方面,包括矿业权出让公告的内容、交易形式和流程、交易确认和中止、终止适用的情形、成交结果公示的内容、交易监管、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等共计43条内容。据了解,该规则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份规则是自然资源部在2023年发布的第1号文件。

该规则的发布旨在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则中明确规定了矿业权出让公告中需要包含的内容,以及交易的形式和流程,从而避免了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同时,该规则还详细规定了交易确认和中止、终止适用的情形以及成交结果公示应包含的内容,以加强交易的监管。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还提出了一个重要内容:在规则发布之时,此前发布的有关矿业权交易规则的文件将同时被废除,如果其他文件与该规则的规定不一致,将按照该规则执行。这意味着该规则将成为未来5年内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唯一标准,以确保交易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总体来看,该规则对矿业权出让的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必须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交易平台需要按照该规则的要求组织矿业权交易,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通过规定矿业权出让的各个环节和细节,该规则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市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竞争性,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相关部门和企业应当认真遵守该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的合法、公平和有序进行。

根据《规则》的规定,矿业权的出让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并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应该根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公告应该包括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以及拟出让矿业权的详细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11个方面内容。

根据该规则的要求,交易平台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在多个渠道同时发布出让公告,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和交易大厅等。此外,《规则》还规定,对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该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的20个工作日前发布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该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矿业权交易规则》文件被废除,如果其他文件与该规则的规定不一致,将按照该规则执行。该规则还明确要求交易平台应全面推行和实施电子化交易,优化交易管理和服务,自觉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矿业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根据《规则》,若在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出现公告内容的变更,必须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变更公告,并在原发布渠道上公示。如果变更内容牵涉到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事项,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应相应顺延,必须满足20个工作日的要求。

关于交易形式和流程,《规则》明确了流程竞拍的标准和要求。交易平台应按照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竞买人应提供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公告所列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经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获得交易资格。交易平台应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投标人或竞买人参加。

矿业权出让规则规定,如果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平台必须根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出让公告必须包括出让人和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以及拟出让矿业权的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拟出让年限、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11个方面内容。

交易平台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该同时在多个渠道发布出让公告,包括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和交易大厅等。

此外,规则还规定,如果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矿业权,必须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前20个工作日发布公告。

如果在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应按原发布渠道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或变更出让公告。如果涉及矿种、范围、出让年限等重大变化,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挂牌起始日应相应顺延,并需要满足20个工作日的要求。

从交易形式及流程方面看,规则明确了流程竞拍的要求和标准。根据规定,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的书面申请。投标人或竞买人应提供符合矿业权受让人主体资质的有效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符合公告所列受让人资质条件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在交易平台书面确认后才能取得交易资格。交易平台应按照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交易,并书面通知出让人和投标人或竞买人参加。

在挂牌期间,交易平台需要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挂牌时间等信息。竞买人需要在挂牌时间内填写报价单进行报价。如果报价相同,则最先报价的为有效报价。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会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后,交易平台将公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人,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如果有竞买人愿意继续竞价,那么将通过限时竞价的方式来确定竞得人。

针对拍卖竞价结束和挂牌期限届满的情况,交易平台将按照以下规定来确定是否成交:若存在底价,则最高报价不低于底价的竞拍者将成为竞得人;若不存在底价,则最高报价不低于起始价的竞拍者将成为竞得人。若在挂牌期限内仅有一名竞拍者出价且不低于底价,则挂牌将会成交。如果没有人出价或竞拍者的报价低于底价,则交易将不成交。

就交易确认及中止、终止情形而言,《规则》规定,如果是招标方式成交,交易平台应在确定中标人的当天发送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如果是现场拍卖或挂牌成交,应当立即签订成交确认书;如果是网上拍卖或挂牌成交,并且符合签订网上成交确认书的条件,应在成交后立即签订。如果不符合签订条件,则应在交易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在挂牌期间,交易平台必须公布挂牌起始价、增价规则以及挂牌时间等信息。竞拍者可以在挂牌期间内填写报价单并提交报价。如果有多个竞拍者报出相同价格,则最先报价的竞拍者将获得有效报价的资格。交易平台确认有效报价后,将会更新挂牌价。挂牌期限届满后,将会公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拍者是否愿意继续竞价。如果有人愿意继续竞价,将通过限时竞价来确定竞得人。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交易行为可能会被中止,原因包括:1.在公告公示期间发现出让的矿业权存在争议并且争议未解决;2.中标人或竞得人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并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3.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中止交易。一旦中止原因消除,交易应及时恢复。

交易行为可能会被终止,原因包括:1.出让人因政策规定或矿业权出让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而提出终止交易;2.由于不可抗力需要终止交易;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出让人需要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必须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申请。交易平台在中止、终止或恢复矿业权出让交易时,也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获得出让人的核实和同意。交易平台必须及时发布中止、终止或恢复交易的公告,以便相关各方了解并作出相应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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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成交结果公示,《规则》规定了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情况,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包括中标人或竞得人的名称和住所,成交时间和地点,勘查区块、面积、开采范围的简要情况,矿业权成交价格,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的时限,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

对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公示相关信息。公示的内容应包括受让人的名称和住所,项目名称或矿山名称,拟协议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包括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和面积)及地理位置,勘查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符合协议出让规定的情形及理由,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其他应公开的内容。公示信息应同时发布在自然资源部门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必要的平台。公示期不应少于10个工作日。

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售矿业权时,交易平台必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公示信息。此外,交易平台必须在以下平台同时发布公示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网站、同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和交易大厅,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

如果交易平台需要收取相关服务费用,该平台应当遵循规定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开收费标准。如果没有任何争议,当矿业权出让成交信息已经公示,出让人和中标人或竞得人应该签署矿业权出让合同,合同内容应基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矿业权出让合同必须包含以下基本内容:1.出让人、中标人或竞得人、交易平台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2.出让矿业权的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矿种、地理位置、拐点范围坐标、面积、资源储量(勘查工作程度)、开采标高等,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管理、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以及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要求等;3.出让矿业权的年限;4.成交价格、付款期限、要求或权益实现方式等;5.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的时限和要求;6.争议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7.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以协议方式出售矿业权,则应参照上述内容签署出让合同。

中标人或竞得人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应携带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出让收益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从交易监管角度来看,《规则》已经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并提供业务指导。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过程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置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在矿业权出让交易过程中,如果交易平台或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交易平台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交易平台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要求,依法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失信主体相关信息的记录、管理等工作,强化信用监管。交易平台应为每一宗矿业权交易建立档案,收集、整理自接受委托至交易结束全过程产生的相关文书,并对其分类登记造册。

根据《规则》,若以下任一情况出现,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或竞得人将被视为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这些情况包括: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竞买人之间串通报价,以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2.投标人或竞买人弄虚作假,以获取交易资格或中标、竞得;3.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竞得人拒绝签署矿业权成交确认书,或者中标人和竞得人逾期未签署或拒绝签署出让合同;4.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其他相关费用;5.向主管部门、评标委员会或其成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中标或竞得;6.其他应当被认定为违约的情形,依法处理。

根据《规则》,若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如果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应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如果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则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规则》还规定了其他一些要求。其中,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对于涉及海砂开采的情况,应按照规定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矿业权出让交易活动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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