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2企业因露天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等问题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0-05-24 19:32:21 编辑:石材网
日前,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做出“新环罚决字〔2020〕第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对辉县市张村乡红太阳石材加工厂(下称红太阳石材)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辉县市定坤石材有限公司(下称定坤石材)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上述2企业都位于辉县市张村乡山前村。今年4月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红太阳石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厂区西侧路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固体废物(边角料、污泥)0.9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6日向红太阳石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红太阳石材未提出听证申请,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红太阳石材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4月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对定坤石材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收集、贮存固体废物场所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进行有效收集固体废物,露天堆放固体废物约10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4月16日向定坤石材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定坤石材未提出听证申请,4月23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定坤石材作出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涉及《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内容:
红太阳石材违法行为中:丢弃、遗撒1吨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定坤石材违法行为中: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河南商报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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