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规定:个人可买公路基础设施经营权

发布时间:2004-11-10 00:00:00   编辑:石材网

《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鼓励各类主体投资建设云南省公路基础设施,投资人可以购买已建成的公路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相关联的客货运输、餐饮、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项目。

据了解,投资公路营运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执行期内,主营业务达到规定标准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内资公路营运企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开始经营之日起,所得税执行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公路营运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执行免二减三的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重点鼓励投资云南省重点规划建设的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通道收费公路及大型桥梁、隧道等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各类主体采取参股、控股、合资、合作、独资、收购等方式参与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尝试BOT(建设——经营——移交)、TOT(转让——经营——移交)、PPPS(国家——私人合资公司)等多种融资建设方式。投资人进行项目投资应当依法设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申请和实际运作投资项目。 

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年费制现金分成补偿。如项目公司投资的公路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处在实行公路通行费年费制的区域,由项目主管部门在与项目公司协商的基础上,报人民政府批准后从每年收取的公路通行费年费中向投资人支付合理补偿。 

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公司可以依法勘察,开采砂、石、土、地表水等资源用于该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可以申请减免缴资源补偿费。开采砂、石、土、地表水等不得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对资源的破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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