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推行事故单位限期改正制
发布时间:2004-11-26 00:00:00 编辑:石材网
从12月1日起,在南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如果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将进入1个月至1年以上的改正期,在改正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这是该市近日出台的《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单位实行限期改正制度的规定》中明确的。
据了解,所有在南京市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装饰装修,以及服务于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都在规定范围之内。
这些单位所从事的建筑活动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果第一起事故发生后,1年内又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后果延长责任单位的改正期。改正期间,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新的建筑活动。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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