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台修矮两厘米 施工方赔偿7万9

发布时间:2005-01-26 00:00:00   编辑:石材网

重庆一3岁幼儿俊潼从三楼自家客厅外窗窗台坠落,花去巨额医疗费不说,还面临终身残疾。家长在看法制节目时偶然得知国家规定的窗高标准后,一纸诉状把修矮了两厘米的施工单位告上法庭。本月中旬,一审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小俊潼7.9万余元。 
小俊潼的母亲邓红梅称,“当时我和丈夫在厨房做饭,3岁大的儿子和外婆在客厅玩耍,外婆才进卧室一会儿,出来就不见了娃儿,一家人冲到窗前,发现孩子竟从客厅外窗窗台坠楼。
去年4月22日,经江津市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小俊潼所受伤为四级伤残,尚需续医费2.5万元左右。“家里为此负债累累。”邓红梅说,丈夫只是珞璜当地一家公司的小职员,而自己没有工作。为了挣钱还账和给儿子攒续医费,待小俊潼的伤势稍有好转之后,邓红梅就不得不外出打工。
法制节目点醒当事人
“孩子自己掉下去的,怪谁呢?”邓红梅夫妇自叹倒霉。2003年11月23日晚,邓红梅在家看电视。因想着儿子的事,脑子里乱成一团糟。“无意中看到中央电视台一档法制节目,它点醒了我。”邓说,那是讲房屋住宅强制性规定的节目。
邓红梅开始思忖:自家的窗高是否符合规定。经咨询她得知国家质监局、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规定:除窗外有阳台或平台的外,住宅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不得低于90厘米。
邓红梅扯起卷尺一量,出事窗台距楼面净高只有87厘米!此后,经江津市建筑质监部门两次实测,窗高均不“足秤”。去年11月18日,邓申请法院再次对窗高进行实测,结果为88厘米。
“施工单位‘短斤少两’,导致孩子翻越坠地,应对孩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看到希望的邓红梅夫妇多次找楼房施工单位——江津市汇兴建材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无奈之下,邓红梅夫妇以儿子俊潼为原告,于去年10月22日把江津市汇兴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建筑挂靠单位——江津市珞璜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各种费用20万余元。
法院判决赔偿7.9万元
江津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汇兴”修建的汇兴小区2单元3楼3号阳光窗距楼面只有88厘米,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因而留下了不安全隐患,对未成年人更具有危险性,与小俊潼的受伤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汇兴”应承担小俊潼受伤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小俊潼受伤的主要原因是其攀爬窗台坠楼所致,而小俊潼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由“汇兴”赔偿小俊潼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续医费等共计7.9万元。

一记警钟
律师观点:该案的判决给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等都敲了一记警钟。现在有的开发商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一些所谓的“枝节”处不能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最后如果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开发商、施工方将因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日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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