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厂破坏环境 农民打赢环保官司

发布时间:2005-07-14 00:00:00   编辑:石材网

7月12日,从有关部门获悉,被称为兰州市首例“环保官司”的这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已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根据有关条款规定,判处该公司向146名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5万元。

1998年12月, 为了保证公路施工用料,甘肃省某公司将青石湾村石太沟磊石崖处采矿厂、青石湾村一泵房以东的30亩河滩地租赁下来准备开采石料,并与青白石乡政府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01年12月31日止。该合同同时约定,采石厂的工商、税务、环保、石料爆破等一切手续,均由作为甲方的青白石乡政府协助办理;而作为乙方的某公司,则在项目实施中,优先考虑使用当地劳动力及运输机械等。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即投入生产。到2001年5月,此公司却以涉案乡政府及村民王某等人对石料厂无理阻挠,使采石厂被迫停止石料加工生产,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在这起侵权纠纷案审理中,经该公司同意,甘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简称中心站)对青石湾村青白石料厂周围环境空气中的总悬浮颗料物浓度现状进行了监测。经过连续两天的监测后,结论为:青白石石料厂生产期间,周围环境空气中除工厂大门监测点外,其余5个监测点总悬浮颗料物日平均浓度都超标,最大超标倍数62.2倍。同年11月,该公司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予公路总公司撤回起诉。

然而在2004年9月,青白石乡的146名村民联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公司又推上了被告席。据部分村民介绍,自从甘肃某公司建厂采石后,在连续三年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粉尘,导致了采石场周围172.65亩土地上的农作物严重减产,村民的身体健康也受到了影响。然而,当村委会及遭受粉尘污染损害的村民,数次要求该公司解决时均遭至不理。无奈之下,他们只得诉诸法律,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

庭审中,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在答辩时称,该公司虽然在青石湾村建立了采石厂,但采取了一定的环保措施,不存在使146名村民的农作物减产的事实。同时,他们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被告的辩解,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委托省农科院土壤肥料研究所邀请省内有关专家进行的专题论证。论证结果显示,涉案各类农作物受粉尘污染后,由于其光合作用、受粉授精状况、果树花芽分化等都会受到影响,因而其产量和品质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而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报告,也已证实了当时的污染程度,远超过了国家标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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