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开山采石四大难点亟待解决

发布时间:2005-12-12 00:00:00   编辑:石材网

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最近对全省的限制开山采石情况,进行了明查加暗访。检查中发现,由于法律在执行中遭遇现实问题,不少企业和地方存在着故意钻法规漏洞的情况。这些执法难点不解决,限制开山采石就无法做到彻底。

“直观可视”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第二条规定“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至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属于禁止开山采石区。对于“直观可视”,各地各人理解不同,由此产生了歧义,影响了禁采区的划分。对此,省国土资源厅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将此细化为线路两侧直线距离各1000米范围内,划为禁止开山采石区。执法检查组肯定了这个做法,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明确。

量化“特殊需要”。《决定》规定,在禁采区内的开山采石企业,“确因特殊需要继续开采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目前,处在同一禁采区的企业,有的关停,有的保留;同一山体,一面保留,另一面却关停,使“特殊需要”缺乏统一标准,社会各方面认为有失公平。执法检查组建议有关部门量化“特殊需要”的标准。对经批准保留下来的32家企业,特别是污染严重、老百姓反映强烈的企业和宕口要重新审查,对照标准,该关的要坚决关闭。

关闭的采石企业不得就地转为石料加工企业。一些关闭的采石企业利用原有的机械加工设备,就地改为选矿厂,或来料加工厂,有的已经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这成为偷采偷挖和死灰复燃的隐患。对此,应明令禁止,执法检查组建议对关闭的采石企业由国土部门收回临时用地,不得就地转为石料加工企业,工商管理部门也不得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限制开采措施要具体。限制开采区应该从严管理,逐步缩小开采范围和开采量。应该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细化出具体的限制型措施。根据目前采矿人缴纳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每平方米仅为5元,而治理成本每平方米要花70元,保证金起不到保证作用这一现实,建议调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标准。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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