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厂患上职业病 民工获赔25万

发布时间:2006-02-08 00:00:00   编辑:石材网

朱火弟是1998年到查香华开办的余杭市屯里某石料厂从事钻风工作的民工,当时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长期在布满粉尘的环境中工作,石料厂又没有按规定提供防护措施,朱火弟于2001年夏天生病辞工回家,工作期间石料厂也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

2004年7月,经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杭州市预防保健门诊部共同诊断为:3级矽肺,伤残程度2级。2004年9月、10月,身患重病的朱火弟先后向余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向余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但均不被受理。无奈之下,朱火弟向余杭区法院起诉,要求查香华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等各项费用共30万元。

余杭区法院接收此案后,发现案情十分复杂。而此时的朱火弟,已需一边吸氧一边参加庭审,病情十分严重,且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急等钱治病。面对如此情形,合议庭抓紧时间办理该案。

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并根据朱火弟的申请,通知原也在石料厂劳动过的两位证人出庭做证,最终认定:朱火弟和石料厂的劳动关系成立,朱火弟在被告查香华开办的石料厂劳动期间患职业病,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并依法判决,原厂主查香华应支付给原告朱火弟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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