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矿产资源法》对非法采矿的新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19 09:19:17   编辑:石材网

2025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已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方面有何变化?

新规解读

一、非法采矿价值计算更直接

    对于非法采矿行为,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前,违法所得数额普遍按照销售凭据确定;没有销售凭据的,按照已经销售或者已经利用的违法采出矿产品的数量和价格认定。但在执法中,矿产资源销售凭据的获取需要违法当事人的配合,若不配合将增加执法难度,拉长办案周期。

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直接以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的市场价值(论是否有出售或利用行为)作为处罚依据,对违法所得的认定更为直接有效。

二、行政处罚金额大幅提高

原《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规定,对于非法采矿的处罚幅度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处罚金额大幅提高:新《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第六十七条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新修订《矿产资源法》明确:无论是否实际采出矿产品,亦不论采出价值高低,只要实施非法开采行为,即构成违法,且罚金起点设定为10万元。此规定显著升了违法成本,强化了对矿产资源开采秩序的刚性约束。

三、行政执法的震慑手段更为有力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执法部门被赋予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的强制手段,也就是说,非法采矿行为一经发现,执法部门可直接没收用于开采的挖机、炮头机等设备。新《矿产资源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直接用于违法勘查、开采的工具、设备、设施、场所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第六十规定责令停止、没收开采工具设备、责令停业整顿等手段。

此次修订通过责令停止+设备没收+停业整顿重惩戒机制,实现了矿产资源监管的制度性重构,震慑力前所未有。

来源:自然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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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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