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然资源厅调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发布时间:2019-11-26 16:41:35   编辑:石材网

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调整和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杭州市西溪路11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邮编310007),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237778279@qq.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反馈至:0571-88877784。

联系方式:何婷 0571-88877725 。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和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土地整理中心,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我省出台了《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土资规〔2017〕1号),因工作需要,经研究,需对我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编报有关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分片评审制调整为分级评审制

按采矿权发证权限分级评审。《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由省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由浙江省土地整理中心组织评审;由市、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方案》由颁发采矿许可证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费用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不得向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收取费用。

二、进一步明确申请《方案》评审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编制《方案》文本、附图、附表,并按申请《方案》评审应提交的材料目录(详见附件)要求,提交申请《方案》评审的相关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方案》合规性审核

《方案》是做好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抓手,是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基金提取的重要依据,是在采矿山“不添新账”的重要保障。省、市级发证的《方案》上报评审前,应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对《方案》的合规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四、监督管理

对于已颁发采矿许可证,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未合编的,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指南》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前,做好《方案》的合编工作。未按时完成《方案》合编的矿山企业,将列入地矿信用诚信系统黑名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11月  日


来源:365中国石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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