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一石企违反环境保护法,被麻城市分局责令停止生产

发布时间:2020-05-07 09:30:03   编辑:石材网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分局于2020年4月28日对该石材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该石企位于麻城市白鸭山矿山4号线的制砂加工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未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2、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3、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28日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图片和相关证复印件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现责令:

1、你单位立即停止(4号线)制砂加工项目生产;

2、限期60天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麻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麻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麻城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市分局

2020年5月1日

石图小编温馨提示,国家频繁发布环境保护政策,环保之风时常被提及,许多企业都在这次环保整治中得到了整改,希望所有的石材人能引以为戒,石材网·石图APP衷心祝愿所有的石企都能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越办越好。


来源:黄冈市生态环境局麻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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