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允许石材继续开展加工贸易

发布时间:2006-11-17 00:00:00   编辑:石材网

9月14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取消石料材出口退税,同时禁石料材加工贸易。这项规定的出台实施,将对泉州市石材加工和出口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泉州是全国最大的石材加工出口基地,年出口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主要以加工贸易方式开展出口。为了降低该规定对我市石材行业的影响,泉州市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非常重视,并于9月20日以泉州市政府的名义专题向省政府反映。

10月11日,叶双榆副省长率省有关部门到泉州召开石材企业座谈会,并将了解的情况形成文件再次向中央有关部门反映。由于泉州反映及时,理由充分,资料全面,得到了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

1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82号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将石材剔除出来,继续允许石材开展加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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