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荫湄代表建议尽快制定防治法
发布时间:2005-03-14 00:00:00 编辑:石材网
“大家生活改善了,买新房、新车的人多起来了,由于有些装修材料伪劣,导致室内污染加重。”全国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荫湄非常忧心,“很多人住进新房以后生了毛病,甚至有些孩子也被室内污染给害了,室内污染问题不得不令人关注啊。”
朱荫湄代表说,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的住房变新、变大,家庭的装饰及家具也在更新、增加,新的学校教室及桌椅、新的商场、办公楼、公交车、小轿车都在大量增加,但由于对室内空气(含汽车)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尤其管理缺少法规,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或无人管理,因此,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严重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杭州监测超标79.1%: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朱荫湄准备了一份详实的议案,对目前室内污染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进行了阐述。
朱荫湄在议案中说,保守估计,我国新装修的房屋,70%以上室内环境不达标。2003年中消协联合省消协对杭州市53户装修房屋室内空气进行了监测,结果污染物超标79.1%,最高超标竟达10多倍。尤其学校装修工程的室内空气污染比较严重。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环境检验中心日前公布:我国每年由室内空气污染引起的死亡人数已达11.1万人,每天大约304人。医学研究已经证实,装修材料中的苯及一些有害气体会诱发白血病。而对苯的敏感性,女性甚于男性,儿童甚于成人。浙江省疾病控制部门相关的初步调查表明有9成汽车存在车内空气甲醛或苯含量严重超标,约有65%司机驾车会经常出现因头晕、困倦、咳嗽导致压抑烦躁、注意力无法集中甚至引发交通事故的驾车综合征。
主因是无法可依:究其原因,朱荫湄代表认为,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执法主体不明、无法可依、管理混乱、鱼目混珠是主要原因。朱荫湄说,虽然室内污染问题已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因为没有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或规章,因此,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问题谁主管,有关的监测单位资质谁确定、谁审核、谁监督检查,老百姓找谁投诉都不明确,老百姓维权都缺少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同时,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的危害影响,有时具有积累性的特点,时间的追溯和污染源的分析都带来不少问题。
同样,法院的判决也缺少执法依据,往往只能用《民法通则》和《环境保护法》作为依据。而实际上《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大气污染是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严格地讲不是指室内(含汽车)因装修材料等造成室内空气污染。此外,还有主管部门问题。目前室外的环境污染等问题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车间、工厂内的污染危害由劳动保护部门负责,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行政主管部门也必须在法律上明确。
尽快制定防治法:朱荫湄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室内空气污染防治法》
1、《室内空气污染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房屋的建筑材料,装修的材料、油漆、涂料、石材,家具等材质生产与销售;房屋的建筑施工单位、房屋开发商、房屋的装修单位、家具加工制作商;车辆生产及装饰。
2、明确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从法律上赋予空气污染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如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油漆、涂料、石材,家具等中的污染物有否超标应由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房屋建筑施工中的问题应由建筑部门的主管部门负责等等,但最终室内空气污染有否超标、对室内空气污染的有关行政执法等一系列问题应明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明确属于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违法行为及相应的罚则等有关法律问题。
4、明确室内(含汽车)环境质量评价、工程质量验收、环境监测资质单位认证、监测报告的合法性和监测质量的管理。
5、明确有关涉及室内(含汽车)空气污染控制的标准制定的部门与程序。欢迎来电说说你的看法。
杭州日报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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