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两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千万公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5-08-24 00:00:00 编辑:石材网
原宁夏国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李佩琳和干事马秀兰共同挪用公款1055万元案件,日前已有结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一审认定两人挪用公款罪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自1998年开始,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公司委托公司工会办理职工信托存款业务,时任该公司工会主席的李佩琳在办理此项业务期间未经领导和集资人同意,利用其职务之便,从1998年至2004年间,擅自挪用集资款1007万元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其中向以“李佩琳”为法人代表的宁夏永宁泰恒轧钢有限公司投资615万元;向宁夏泰恒石材公司投资42万元;向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入35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营利。2002年7月3日、2003年7月15日,时任宁夏伊斯兰国际投资公司工会干事的马秀兰在具体负责办理职工存款业务期间,先后两次提出向李佩琳借钱用于炒股、买房、装修。李佩琳分两次分别借给马秀兰20万元、28万元集资款。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佩琳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秀兰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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