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发布时间:2025-02-11 11:31:17 编辑:石材网
作为矿业权流转的一种方式,矿山开采承包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矿产资源开采利用的方式和途径,缓解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存在的融资、技术等实际困难。而签订一份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利益的《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是矿山开采承包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文将从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的定义、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中义务约定不当会被认定为“名为承包、实为转让”、非煤矿山外包中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主要义务等角度出发,带您全面了解非煤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中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关键词:
矿山开采承包合同;承包人的义务与责任;
一、什么是矿产资源开采承包合同?
要明确非煤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权利义务,首先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矿产资源开采承包合同,其签订目的是什么?
关于矿产资源开采承包,目前尚无相关规定予以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矿业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对矿业权承包的解释为:“矿业权租赁、承包是在保持矿业权主体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矿业权和矿山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出租人、发包人和承租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发包人监督承租人、承包人依约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承租人、承包人则支付租金、承包费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矿业权租赁、承包最为显著的特征是矿业权不发生转移,矿业权主体无须办理变更登记。出租人、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收取租金、承包费,而承租人、承包人基于合同通过实际投入、组织生产经营等获取一定的收益。”
根据上述解释,我们可以得出矿产资源开采承包的几个显著特征。一是采矿权权利人不发生变更,无须办理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二是采矿权与矿山经营权相分离,发包人仍需承担采矿权人的责任与义务。三是承包人获得矿山经营权,以此获得收益。同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有些义务只能发包人履行,不能由承包人履行,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等方式转给他人开采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二条规定:“矿业权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矿业权人仅收取租金、承包费,放弃矿山管理,不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修复等法定义务,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因此,矿产资源开采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时,不能约定矿山管理义务、安全生产义务、生态环境等义务、承担法定责任义务均由承包人履行,而发包人仅收取承包费,否则会导致矿产资源开采承包合同无效。
三、承包人的法定义务
(一)安全生产义务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第三条规定:“非煤矿山外包工程(以下简称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该条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义务作了总体要求,即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而言,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义务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检查与教育培训
承包人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应当接受发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与指导,加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掌握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承包人及其项目部应当根据承揽工程的规模和特点,依法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
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3.编制应急预案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应急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分项承包的,分项承包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以及施工现场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和环节,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合发包单位定期进行演练。
4.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承包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5.不得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承包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二)禁止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所承包项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对非煤矿山外包的分包、转包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二是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三是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三)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根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修正)》第十九条之规定,不同的承包内容所应具备的资质等级各有不同,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生产、作业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总承包大型地下矿山工程和深凹露天、高陡边坡及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露天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本级,下同)施工资质;
2
总承包中型、小型地下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
3
总承包其他露天矿山工程和分项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工程的,具备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或者相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同时,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四、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矿产资源开采承包合同主要特征之一为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以此获得矿山经营权。因此,除上述的法定义务之外,按照矿山开采承包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付款金额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若承包人违反支付承包费的约定,即构成违约。
如丹东昊翰矿业有限公司与朱东汉合同纠纷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花岗岩荒料开采外包合同》是有效的,因为它建立在矿业权承包的法律关系上。合同中双方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且没有违反法律或相关行政规定。被告在承包期间实际履行了开采工作,但未按合同缴纳承包费,私自离开现场,构成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提供了必要的矿山开采证件、规章制度、工人住宿房屋以及矿山生产设备,履行了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5万元承包费,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案号:(2021)辽0604民初1363号]
除此之外,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后,还会在矿产资源开采承包合同中对遵守矿山规章制度、缴纳环境治理费用等义务进行约定。
来源:树人矿业律师
来源: 矿山技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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